内容简介
《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总结了2013年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果,并力图反映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的整体状况、发展水平和所处阶段。《报告》在编辑体例和内容上,基本遵循了2011年《报告》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领导讲话,主要收录了有关领导在2013年关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12篇。
第二部分为重要文献,收录重要文献5篇。
第三部分为法律法规,主要收录了2013年证券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综述,2013年颁布的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修改决定2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2部、规章10件和司法解释2件的全文,以及其他部委规章1件。
第四部分为执法实践,主要收录了2013年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案件稽查、证监会各业务部门监管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问题评析、律师监管、普法工作、诚信建设共11个方面的工作综述,以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文件。
第五部分为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收录了中国证监会12家派出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第六部分为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机构法制建设,收录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法制建设工作综述,并收录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作出的纪律措施决定书目录。
第七部分为监管专题,收录了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专项工作稿件11篇。
第八部分为综述评析,收录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王升义、梁胜撰写的《2013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述评》,从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监管执法、自律监管、证券司法、法治研究等方面对2013年资本市场法制发展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做了具体阐述和评析。
第九部分为案例评析,收录了2013年在资本市场上有较大影响的5个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部分为司法文书选编,收录了北京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龙长生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广东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冯大明等人内幕交易罪案)等司法文书共10件。
第十一部分为法律意见书选编,收录了包括主要证券法律服务业类别在内的法律意见书8篇。
附录为2013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大事记,按时间顺序收录了2013年发生的对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事件。
目录
第一部分领导讲话
肖钢在全国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8月19日)
肖钢在《财经》年会上的讲话(2013年11月19日)
我国《证券法》发展与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信春鹰副主任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的讲话(2013年11月28日)
在法治轨道上继续推进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国务院法制办甘藏春副主任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的讲话(2013年11月28日)
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体制改革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专职委员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的讲话(2013年11月28日)
庄心一副在“2013年陆家嘴论坛”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
姚刚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揭牌仪式上的讲话(2013年1月16日)
刘新华副在第三届中国—亚欧博览会金融发展与合作论坛上的讲话(2013年9月4日)
以反腐倡廉建设实际成效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公信力——黎晓宏纪委书记(时任)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姜洋副在第九届中国(深圳)期货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12月3日)
吴利军助理(时任)在第二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4月24日)
认真贯彻落实新基金法进一步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创新发展——张育军助理在2013年基金业协会年会上的讲话(2013年5月31日)
第二部分重要文献
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肖钢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2013年8月1日)
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肖钢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2013年10月16日)
法制强则市场兴——肖钢在《新世纪》杂志发表署名文章(2013年12月10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2013年8月15日)
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2013年2月18日)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
一、立法工作
2013年证券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综述
二、法律文件
(一)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
目录
(二)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5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年8月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8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年9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1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2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12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5日)
(三)中国证监会规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月31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3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4月2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摘要与插图
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全国人大已经把证券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也就是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人大需要完成的项目,这是业界翘以盼的一件大事,对从事证券行业工作的同仁来讲,这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大事。
事变则法移。情况变了,法律就要相应作出修改。尤其是证券法,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变化都是的。比如说美国的证券法,从1933年出台到现在,大大小小的修改,包括以一些专门立法进行的制度完善,大概修改了40多次,平均下来大概每两年就得修改一次。其中关于证券的定义,在80多年的历史中就修改了30多次。修改总的趋势是,证券的定义在外延上越来越宽泛,除详细列举具体证券品种外,还以弹性的“投资合同”兜底,除明确列举的少数品种被豁免外,都需要适用证券法的规范。总之,证券法的修改是一项经常的工作,这是由证券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
进入修法的过程以后,也就是进入了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修法是一件很不简单的事情,各种争论、各种不同意见都会提出来。所以,进一步理清楚证券法的法理和逻辑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证券法的法律品格和法律秉性。不管怎么争论,怎么协调,怎么妥协,总得有个基本取向和遵循。进一步明确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有利于我们在修法过程中更好地协调争议,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所以,可以说,这个问题是我们解决立法争议的基础或者前提。如果离开这个法理和逻辑,就某一个条款争来争去、甚至成为一种部门利益之争,则偏离了立法的正确轨道。
我觉得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应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叫作为基本价值目标追求。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也不同于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保险与被保险,它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关系,买卖双方不知道谁是买方、谁是卖方。正是因为这个特性,必须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原理就在这里。
在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证券市场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简单依靠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难以解决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需要通过证券法的规定来调整。比如证券交易是无纸化的,在证券权益的确认、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方面,无法直接适用针对一般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传统的物权规则;基于证券集中交易的买卖双方无法特定化,通过中央对手方制度实现责任更替和清算交收的合同关系,无法用普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来解释;在高度流动的条件下,传统担保法律制度在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担保的设定和行使等方面,也表现出和一般的物权关系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在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规制,有很特殊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原因所在。正因为监管公众化交易的特点,证券监管机构不仅不同于银行监管机构,不同于保险监管机构,更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从境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比如熔断机制,当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2分钟内股票暴涨5%,就要暂停交易10分钟,有些交易需要取消,这在一些境外市场是普遍做法,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遇到类似情况,证券交易所不能采取熔断或取消交易的措施,否则,投资者跟你打官司、上访,交易所就很难讲得清楚。国外这方面的制度,很多是由证监会制定规则或者经过证监会确认的交易所规则来安排的,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法律保障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