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第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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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私法研究》第16卷凝百家之言,采中外之长,在编辑部的辛苦努力下也终于付梓。本卷采纳的文章,既有细致严密的考据,也有依托现实的田野考察,有见微知著的探讨,也有“他山之石”的启发。本卷共设“民事法论、商事法论、农地法制与外国法译评”四个栏目,选登14篇文章,可谓百家争鸣而异彩纷呈。

目录

民事法论
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
——以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中心李晓倩
何为“重大”误解?
——一个微观私法史的解释赵毅
论共同保证法律规则的重构
——兼评《物权法》第176条石冠彬江海
侵权法中的“第三人”:一般化还是情景化?
——以《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为中心聂卫锋
从事实状态到法律制度
——罗马法中的“姘居”罗冠男
商事法论
募:基于公私法融合立场的解读李政辉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研究易萍
证券市场内幕信息重大性认定研究张小妮
农地法制
重新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麻昌华张永辉
农地祖业产权:内涵、变迁及启示
——基于赣西北宗族村落的考察吴秋菊
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法律制度运行机理的
现实考察
——来自全国12省38个普通村的调研报告肖新喜汪安亚
外国法译评
英美法上的所有权概念 陈永强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合并提起情况研究
及其启示王丹
加拿大反托拉斯集体诉讼中的转嫁抗辩与间接
购买者规则研究 綦书纬

摘要与插图

朱熹在《观书有感》中写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寓意学习要不断汲取新知才能有日新月异的进步。而学术的每一个进步也需要从理论和实践汲取新的营养。夏至时节,《私法研究》第16卷凝百家之言,采中外之长,在编辑部的辛苦努力下也终于付梓。本卷采纳的文章,既有细致严密的考据,也有依托现实的田野考察,有见微知著的探讨,也有“他山之石”的启发。本卷共设“民事法论、商事法论、农地法制与外国法译评”四个栏目,选登14篇文章,可谓百家争鸣而异彩纷呈。
在“民事法论”栏目,我们为大家了以下5篇佳作。
第一篇是李晓倩博士撰写的“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以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中心”。随着我国基金会组织的不断涌现,乱象丛生而麻烦不断。从郭美美事件到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从玉树地震汇缴事件到李连杰壹基金危机,亟须立法对此作出回应,构建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在内部形成有效制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架构,在外部获得可靠的制度保障。作者在本文中以监督机制为切入点,对基金会治理结构模式的生成逻辑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检讨了不同立法模式与我国慈善传统和基金会运作现实的契合度;,作者提出随着基金会私法人地位的回归与组织功能的转变,立法需要重塑基金会治理结构,以摆脱目前二元结构模式下内部制衡缺失和外部支撑失灵的制度困境。并应当建立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的架构,完善监事制度、优化行政监管、保障社会监督,形成交织齿合的制度群和规则束,以维护基金会的独立人格,实现其组织功能预期。
第二篇是赵毅副教授撰写的“何为‘重大’误解?——一个微观私法史的解释”。本文通过对“错误”制度微观私法史的考察,梳理了该制度自罗马法以来的流变,并对我国民法,尤其是《民通意见》中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来源做了厘清,为制度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篇是石冠彬博士及江海教授共同撰写的“论共同保证法律规则的重构——兼评《物权法》第176条”。本文通过紧扣《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共同保证规则之间的内部冲突加以展开,提出各种共同担保情形应当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的观点,并对共同保证现行法律规则进行重构。担保人应在担保债务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的法律地位相同,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与保证方式无关。共同担保具有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的理论基础,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共同保证规则与《物权法》第176条保证与抵押并存的立法精神相悖,共同保证现行司法规则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76条“当事人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为按份共同保证,此时保证人法律地位平等,且独立地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存在所谓的追偿权”的规定。
第四篇是聂卫锋博士撰写的“侵权法中的‘第三人’:一般化还是情景化?——以《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为中心”。文章就“立法目的决定下的‘第三人’”、“《侵权责任法》第三人规范之解析”、“第28条的解释论:官方与民间第28条是第三人规范一般性条款?”以及“比较侵权立法例中的第三人:情景化规则”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做了比较充分的文献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作者认为,第三人作为法律术语引入制定法之中,必须考虑立法所追求的目的和具体规范情景的特定性。《侵权责任法》第28条用一般化的条款试图表达一个在特定侵权类型之中才可以存在的规范目的,导致了解释适用上不必要的麻烦,而且该条文本身也难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被司法机关援引。第三人的法律表达,必须遵循情景化的标准方可实现立法目的。
第五篇是罗冠男博士撰写的“从事实状态到法律制度——罗马法中的‘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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