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该书第三版曾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为名由姬敬武、邓正来先生翻译出版。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刚刚从欧陆定居美国的作者,在第一版中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
目录
敬畏学术
——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
(代译序)001
前言001
第一篇权力与法律
第一章权力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权力欲
第三节无政府制
第四节专制
第二章法律
第五节一般法律的本质
第六节法律的理想型
第七节法律各阶段
第三章正义
第八节正义的意义
第九节柏拉图的正义理想
第十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概念
第十一节以权力分配的正义和以法律分配的正义
第四章法律与国家
第十二节各种学说
第十三节三种学说的批判
第十四节主权问题
第五章法律与其他社会支配力的差别
第十五节概说
第十六节法律与道德
第十七节法律与习惯
第十八节法律与行政
第二篇自然法
第六章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十九节概说
第二十节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
第二十一节罗马的自然法
第二十二节基督教的自然法
第七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二十三节概说
第二十四节由统治者保证的自然法
第二十五节由权力分立所保证的自然法
第二十六节由多数人保证的自然法
第二十七节古典自然法的法律观和道德观
第二十八节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八章现代复苏的自然法
第二十九节概说
第三十节新康德派的自然法
第三十一节自由法学运动
第三十二节狄骥的法学理论
第三十三节新经院学派与制度论
第三十四节三种理论的批判
第三篇形成法律的力量
第九章政治力量
第三十五节从法律到权力的转型
第三十六节法律是斗争的群体的一种妥协
第三十七节法律:统治者的自我限制
第十章心理力量
第三十八节“事实”的规范力量
第三十九节和平与秩序的欲望第十一章经济力量
第四十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论
第四十一节施塔姆勒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论的批判
第四十二节三种理论的评价
第十二章民族的和种族的因子
第四十三节历史法学派
第四十四节种族的法律理论
第四十五节三个理论的评价
第十三章文化决定论的元素
第四十六节概说
第四十七节黑格尔
第四十八节梅因
第四十九节斯宾塞
第五十节法律:文化演进的一种工具
第四篇实证主义法理学
第十四章分析实证主义
第五十一节实证主义是什么?
第五十二节边沁与耶林
第五十三节分析法学派
第五十四节纯粹法学
第五十五节法律命令论的批判第十五章社会学实证主义
第五十六节欧洲法理学上的社会实证主义
第五十七节美国的社会法学
第五十八节美国法理学的现实主义运动
第五十九节梯马舍夫的法律社会学
第六十节法律社会学的功能
参考文献
索引
关于美国“综合法学”的几点思考
——潘译《法理学》整理记(代后记)
摘要与插图
我们生活在基本的文明价值正在受到挑战和攻击的时代,某些意识形态宣称,权力和武力在历史和人类社会生活上是强有力的因素。人被视为像一头畜牲一样凭一时的冲动行事的非理性的生物。这些意识形态贬低并且污蔑理性作为人类社会调整的力量几乎到了的地步。现代的对理性的攻击同时是对法律的攻击。法律主要是一种理性的规定。它企图解决在社会生活上内在的冲突,不采取随心所欲的武力、横暴或者恐怖手段,而是采取一种有序的与和平的方法,调整个体的或者群体的合理要求。法律体制体现着那些价值,它们是同当时的人类文明很大共存的。
在我们的时代里,法律面临的挑战是再次考察这种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性。在实证主义时代,法理学已经把法律视为当然,并且只是考察它的形式。今天,当法律作为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处在“双重危机”时,我们指望不上昂贵的实证法学。当我们仅关注法律的形式时,我们不能够察觉权力国家与法治国家区别。例如,在希特勒的德国,这个典型的权力国家每日发布的法律也许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来得多。如果我们作为实证主义者行事,认为法律只是以法规的形式发布的国家的一道命令,那么这个德国就会是一个极好的国家。对法律只是从形式看待,就不能答复当代那些集权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什么处于相当危险的地步这个问题。如果要保存法律,我们就要关注它的内容方面。我们要找出,在社会制度中个人、群体和政府之间的权利、权力和责任必须怎样分配以便保证法治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从这种意义上理解,法理学在今天就再度变得重要了。立法者审查法案,律师协会检讨对立法建议的态度,法官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都必须明了有关一般法的性质和作用以便有效履行它们的职责。肩负着维持和保护法律的重任,他们必须有一个有关奠基于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的本质需要和属性的清晰概念。他们必须养成一种能够察觉威胁法律的危险的敏锐感觉,同时努力形成一种在复杂和濒危的文明中坚守社会平衡的方式方法的明智判断。
本书旨在对于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一般方面感兴趣的政治学和法学的学生提供帮助。作者意识到,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和不同的方法探讨法理学和法哲学的问题。作者试图强调上述所有那些与当今世界的重大政治和社会冲突有关的问题。在那些问题中,专擅权力与法律之间、极权主义与宪政主义之间的对垒受到关注并作为讨论的起点。
属于法理学一般领域的许多题目已经审慎地排除了。像霍兰德(Holland)、萨尔蒙德(Salmond)、霍菲尔德(Hohfeld)和考科里克(Kocourek)著作里所探讨的法律科学的基础技术概念都不在讨论之列。格雷所提出的法律的形式渊源也没有讨论。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在涉及现代美国法律哲学的章节时顺便提及,因为霍姆斯(Holmes)、卡多佐(Cadozo)及其他法学家对此投入了如此多的关注,作者认为没必要进行独立的探讨。如果本书能够激发对与法律制度相关的政治、社会和哲学问题兴趣,那就达到了它的主要目的了。
作者希望借此感谢华盛顿大学的卡茨(S.Katz)教授,他阅读了全部手稿并就语言和风格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和法律图书馆馆长阿瑟·比尔兹利博士(Dr. Arthurs S. Beardsley),在作者为准备本书而处理和获取资料,是从其他图书馆处理和获取外国法理学资料时给予了极大的帮助。作者同样感谢华盛顿大学的厄恩斯特·利维(Dr. Ernst Levy),作者与他讨论了与罗马法相关的段落,他的丰富的罗马法藏书给予作者贵重的帮助。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另外两位同事鲁道夫·诺特曼(Rudolph H. Nottelmann)和沃伦·沙特克(Warren A. Shattuck)阅读了本书部分手稿,在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