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科技创新市场作为国家干预的突破口,拟通过研究科技创新市场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探寻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基本路径和法律制度,以期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度”的把握上所有突破,为经济法学研究开辟一个全新的领域,同时,也为我国科技法的理论架构和制度完善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创新与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
第一节 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及其意义
第二章 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外部性理论
第二节 公共物品理论
第三节 市场不竞争理论
第三章 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与失灵
第一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
第二节 科技创新市场失灵
第四章 国外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法律机制
第一节 美国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
第二节 欧盟干预创新市场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德国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
第四节 日本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机制
第五节 西方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 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目标
第二节 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市场激励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第二节 税收激励机制
第七章 国家参与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
第一节 政府拨款
第二节 政府采购
第三节 合作研究
第四节 科技奖励
第八章 科技创新市场的竞争法规制
第一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二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古代文化闪烁着法治智慧。当今,中华民族法制文化理念跨越时空成为国家实践,中国共产党在迈出改革开放步伐时领导人民开启现代法治建设事业,1978年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开启了中国当代法制建设实践。1997年党的十五大依据国家政治实践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保障需要,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发展目标,“法治国家”取代了此前提出的“法制国家”政治话语。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而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纲领进一步上升为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2011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方针确立。2012年12月24日在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讲话上,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新要求。2013年元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用“法治中国”的概念描述政法工作的任务和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中国”概念从一个理论描述的学术概念走向法治实践的政治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专列“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篇,全面系统阐述“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新征程。法治实践新征程为理论研究提供时代契机,深入探究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方略是有时代使命感的法学学者的应有担当。组织学术力量集中对依法治国方略若干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或许是对时代契机的把握和学者担当的践行,缘于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了这套“崇法明理法学丛书”。湖南师范大学的法学专业自1993年创办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1993年获批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1996年学校成立法学院;2006年获批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2011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14年获批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08年“WTO与现代法学研究中心”入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1年法学学科被批准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在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中,法学学科名列21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先后获批湖南省重点专业和专业,2012年申报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入选国家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的“崇法明理法学丛书”开始出版。入选丛书的著作在作者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了有关专家和出版社的严格审核。它们聚焦重要的法学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社会科学是铸造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灵魂、良知和思想的;而法学的发达和繁荣,也正好反映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世界法学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界应认清自己对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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