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全部内容进行逐条释义,对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并从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解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司法执法适用等。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诉权和行政行为范围】
第三条【诉权保护、禁止非法干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机构】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检察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排除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特殊管辖】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诉讼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
第三十二条【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和认定事实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告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举证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举证权利和被告举证责任关系】
第三十八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事项】
第三十九条【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及其限制】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的质证、审核认定和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之后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一般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书面起诉及口头起诉】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及立案不当行为救济及责任】
第五十二条【立案不作为】
第五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方式】
第五十五条【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
第六十一条【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先民后
行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原告申请撤诉】
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律规则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接受司法审查
摘要与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它的颁布和施行是中国政治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行政诉讼制度是近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架构,通过保障人民群众请求公法救济的权利,确保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恢复;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制统一的重要支撑力量,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设定的各项目标切实实现,进而维护不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制度设计,通过对于“官”民矛盾的诉讼程式上的处理,厘清纷争委曲,增进和解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化解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1990年至2014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102705件,审结2076050件。2002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773383件,执结2770768件。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0年的9934件上升到2013年的123194件,增长了11倍,较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目前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外,要求提供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给付案件,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要求保护受教育权、劳动权、公平竞争权、相邻权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行政诉讼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是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亟须进行修订。
2003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第一次列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在此期间,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积极建言献策,在每年的“”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常提出修法意见和建议,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列入正式立法计划奠定了良好基础。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立法规划一类项目。2010年,全国人大再次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
人民法院对本次修订工作极为重视,专门成立了由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组长,行政审判庭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从2011年开始,为了增强调研的实效性、针对性,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提议,研究小组采取与行政法室联合调研的方式,先后赴山东青岛、湖南长沙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了来自基层法院、基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选取基层法院旁听了若干起行政案件,采取多种方式了解行政诉讼实践情况。同时,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从2011年8月开始,就行政诉讼法修改召开专门会议并作细致部署,要求各地法院认真收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点。2011年9月,研究小组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建议稿)。研究小组随后在天津高院、北京高院等地和法院召开了二十余次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就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建议稿)征求了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立案一庭、赔偿办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13年12月,人民法院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修订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建议稿)。
立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