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素堂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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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吉同钧著作较丰,计有《大清律讲义》二十卷,《现行律讲义》二十六卷,《秋审条款讲义》六卷,《审判要略》一卷,《乐素堂文集》八卷、《乐素堂诗存》四卷、《西曹公牍》二卷、《随扈纪程》、《南游纪程》、《东行纪程》各二卷,《日记》四卷。
  此书仅编辑整理了《乐素堂文集》、《乐素堂诗存》、《东行日记》、《审判要略》四种,其余著作也将陆续编辑整理出版。本书中《东行日记》据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史史资料》第七十八辑,但其中明显错误予以改正。书中所有衍文和错字仍予保留,加括号。所补缺字及所改正字加方括号。书中原有的小注,尤其是《诗存》中的夹注,一律改为脚注,并以“自注”标识。

摘要与插图

吴建璠曾说,自“拨乱反正”以来,我们的法制史研究取得的成绩不小,但也要看到,不足之处还很多。爱因斯坦以在木板上钻窟窿来比喻搞科研,说人们喜欢在薄的一头钻许许多多窟窿,就是不敢碰厚的地方。他说的是自然科学,其实社会科学也一样。请看法制史领域里不也存在这种现象吗?比较容易的题目,你写,我写,大家写,可以写上几十上百篇论文;而难度比较大的问题无人问津,连一篇文章也没有。大约十五年前,在一次法史界同人的聚会中,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沈家本在一篇文章中说,光绪初年律学家分豫、陕两派,豫派以陈雅侬、田雨田为代表,陕派以薛允升、赵舒翘、张成勋为代表。他问,两派除沈氏指明的律学家外还有哪些人,各有哪些代表作,两派的分野何在,对清代法律发展有何影响。大家相顾茫然,答不上来,一致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然而,十五年过去了,我还未见有哪位学者就这个问题提出过一篇论文。
  吴建璠:“我的研究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吴建璠先生的这段话发人深省,迄今为止,有关“陕派律学”的研究仍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陕派律学”的提出
  在晚清同光之际,刑部作为当时“天下之刑名总汇”,由于司法审判等实际工作的需要,聚集了一批精通律例的法律人才,并逐渐在其内部形成了两个律学学派,即“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这两个律学学派分别以陕西、河南两地研究律例之学的人为主,他们都在传统的律例之学上卓然有成,且各具学术特点。“豫派律学”以“简练”为主要特点,但光绪末年,豫派渐衰。陕派以“精核”为主,对传统律学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成就,学术成就斐然,学术著作流传于世,受到当时及后来学者的称誉。
  “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的说法,先是由沈家本提出来的。他在《大清律例讲义》序中说:
  “独是《律例》为专门之学,人多惮其难,故虽著讲读之律,而世之从事斯学者实鲜。官西曹者,职守所关,尚多相与讨论。当光绪之初,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余若故尚书赵公及张麟阁总厅丞,于《律例》一书,固皆读之讲之而会通之。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近年则豫派渐衰矣,陕则承其乡先达之流风遗韵,犹多精此学者。韩城吉石生郎中同钧,于《大清律例》一书,讲之有素,考订乎沿革,推阐于义例,其同异轻重之繁而难纪者,又尝参稽而明辨之,博综而审定之,余心折之久矣。”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2页。
  还有一位提到“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的是董康,他在《清秋审条例》中讲:“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惇、英瑞风冈皆一时已佼佼者。”
  何勤华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页。董康还在《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一文中指出了“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形成的原因。他说,清代学校之科目“一以经义及策论为主,并缺律令一课,固无足称为法律教育”。但在刑部,其官员大多为进士或拔贡出身,在签分到部后,由于职责所在,这些官员“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
  何勤华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页。
  沈家本、董康二人都曾长期在晚清的刑部供职,对于其中的情形稔熟,对秋曹掌故了如指掌,那么,晚清刑部分陕豫两派的说法必确信无疑。
  二、“陕派律学”之形成
  “陕派律学”形成于同光时期,与薛允升密不可分。
  自有清以来,陕籍人士任职刑部且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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