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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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老年人权益保护》讲述内容子女干涉老年人黄昏恋,老年人应当如何维权?老年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老年人草率再婚,能否解除婚姻关系?老年人再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离婚时应当如何分配?一方以对方虐待老人为由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否给予支持?老年人再婚,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否对死者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目录

一、老年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1.子女干涉老年人黄昏恋,老年人应当如何维权?
 2.老年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3.老年人草率再婚,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4.老年人再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离婚时应当如何分配?
 5.一方以对方虐待老人为由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否给予支持?
 6.老年人再婚,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
 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否对死者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8.女儿在世但丧失赡养能力,外祖父母能否要求外孙子女赡养?
 9.精神赡养是否在赡养案件受理范围内?
 10.女婿不赡养岳母,能否成为被告7
 11.离婚后,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12.老人收养成年人,能否以养父身份要求养子履行赡养义务?
 13.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养女应否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14.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15.父母有过错,是否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16.继父母有亲生子女,还能收养继子女吗?
 17.子女们争着赡养父母,应当如何解决?
 18.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19老年人未婚同居,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
 20.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的赡养义务能否免除?
 21.已经将儿子“过继”给他人,还能否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22.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能否以此拒绝赡养老人?
 23.子女私下签订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24.子女之间签订赡养义务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5.儿子交通事故身亡,年老父母是否有权索要扶养费?
 26.子女给付赡养费数额是否应该采用同一标准?
 27.赡养纠纷当事人均为高龄老人,原告起诉当如何处理?
 28.拒绝赡养老人致其自杀,应当以何罪起诉?
 29.长期谩骂老人,是否构成虐待罪?
二、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
 1.老人生前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死亡后法定继承人能否继续主张?
 2.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互抵触,处理遗产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3.私自篡改遗嘱,是否导致丧失全部继承权?
 4.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5.再婚老人是否有权相互继承配偶的遗产?
 6.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7.老人生前订立两份遗嘱,后立的自书遗嘱能否撤销先立的公证遗嘱?
 8.妻子病重时丈夫执笔的遗嘱,是代书遗嘱还是共同遗嘱?
 9.立遗嘱人的配偶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10.夫妻立下共同遗嘱后一方又重新设立,其效力如何认定?
 11.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病情好转后是否继续有效?
 12.病人在病危状态立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13.老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14.遗产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15.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7
 16.非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7
 17.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18.养子女能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7
 19.未经配偶同意收养的子女能否继承配偶的遗产?
 20.继子女能否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21.夫妻同时遇难但死亡时间有先后的,遗产如何继承?
 22.母亲先于外祖父母去世,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2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应当适用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
 24.继子女的亲生子女是否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
 2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2

摘要与插图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通过一个遗嘱表现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共同遗嘱具有四个法律特征:一份遗嘱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遗嘱内容是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遗嘱处分的一般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共同遗嘱内容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
  典型案例
  万女与万男系姐弟关系。2008年,他们父母的两间房屋被拆迁,两人的父母当时立下遗嘱,明确安置的门面房在父母身故后归万女所有。后万女的父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在万女的母亲去世前,由万女父亲执笔,万女的父母又立了“遗嘱”一份,载明在万女母亲去世后,由万女父亲将安置的门面房一并赠与万男,万女父亲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万男负责,与其他子女无关。万女的父母亲均在“遗嘱”的“赠与人”一栏中签字。2012年,万女的父亲又与万男订立赠与合同一份,将门面房赠与万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在万男名下。2013年,万女诉至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遗嘱不是其母亲的真实意思,且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故请求确认其父母于2010年所立的遗嘱无效,并撤销父亲涉及母亲的财产部分的赠与行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母亲的遗嘱由原告父亲代书,但无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代书遗嘱无效。根据2008年遗嘱,原告有权继承其母亲在门面房中的相应份额,原告父亲的赠与行为处分了原告的财产,该部分应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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