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 第三法域之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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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总则通过六个条文,分别对消法的立法宗旨或目的、调整范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基本界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原则,国家及其社会公众团体对消费者的保护职责与方式,进行了概括而系统的规定。下面将结合本次修法的具体内容,对消法总则的修正进行理论与实践性的分析,并对其未来的不断完善提供具体的思路。

目录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
  一、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 / 3
  二、消法宗旨的内容辨析 / 7
  三、消法总则的立法模式 / 10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 13
  五、消法调整范围与消法宗旨的关系 / 17
  六、消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模式 / 21
  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界定及其利益均衡 / 25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
  一、概述 / 59
  二、消费者安全权 / 66
  三、消费者知情权 / 71
  四、消费者选择权 / 80
  五、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85
  六、消费者损害救济权 / 89
  七、消费者结社权 / 95
  八、消费者受教育权 / 100
  九、消费者受尊重权 / 103
  十、消费者监督权 / 106
  十一、消费者反悔权 / 109
  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
  一、经营者义务概述 / 117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内容 / 121
  三、其他课题组认为应增加的经营者义务 / 207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 / 243
  二、国家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方式 / 253
  三、对消费者的国家保护的阻碍及其克服 / 278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的重构
  一、消费者组织的历史回顾 / 291
  二、摆脱身份尴尬之名称和独立性探讨 / 295
  三、官方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及官方资源优势 / 303
  四、再造社会公信力之内部结构和人员构成 / 308
  五、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的职能定位 / 313
  六、多元化发展: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和谐共生 / 324
  第六章 新消法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 333
  二、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344
  三、建立非诉讼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 347
  四、建立消费纠纷仲裁制度 / 351
  五、畅通消费侵权行政救济渠道 / 353
  第七章 新消法之法律责任
  一、消法法律责任概述 / 363
  二、法律责任的规定 / 366
  三、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386
  四、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 393
  五、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 398
  六、法条竞合 / 403
  七、对经营者的权利救济途径 / 406
  后 记 / 411

摘要与插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总则通过六个条文,分别对消法的立法宗旨或目的、调整范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基本界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原则,国家及其社会公众团体对消费者的保护职责与方式,进行了概括而系统的规定。下面将结合本次修法的具体内容,对消法总则的修正进行理论与实践性的分析,并对其未来的不断完善提供具体的思路。
  一、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
  (一)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的影响因素
  就各国消法总则的具体内容来看,消法总则是指,统领消法目的、调整范围、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与经营者、消费者、国家、社会利益之间均衡发展的价值观宣示。因此,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是为消法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制定与司法实践解释,提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理依据。就消法产生及其总则、内容的发展变化背景来看,市场经济运行的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的形态不同,决定了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确定的影响因素各异。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在工业文明下以生产为中心的自由竞争时期,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生产者为中心,以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为根本,消法没有立足之地;20
世纪中期之前,
  随着知识文明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经营者生产能力的提高、经济地位的提升,以销售为中心的垄断经营、供求平衡及供过于求的领域出现,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以生产为中心转变为以销售为中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的高低成为各商家能否经营成功的基础。于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开始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并诞生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在于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
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信用文明的呈现、金融业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经营者扩张与生产能力的急剧提升,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呈现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趋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的悬殊,使得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凸显国家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20
世纪末到21
世纪,随着生态文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自然资源的匮乏、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虚拟经济中消费者理性有限、经营者以消费需求创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使得消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应与时偕行、系统全面地保护消费者、宇宙自然等各类要素的物质与精神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科技、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工业、知识、信用、生态、大数据时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生产、销售、消费、服务核心价值观不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及其地位、利益均衡的途径方式各异,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的决定因素、内容也不同。
  (二)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的修正
  基于生态文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虚拟文明下消费者理性有限、经营者以消费需求创造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13
年审议通过的《消法》中总则的修改,体现了消法总则功能与作用及其具体内容的与时偕行。《消法》第一章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消法总则仅作此简洁明了的修改,既是针对生态文明下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盲目的消费方式、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提出的具体立法与司法基本原则,也是保有消法总则内容概括、系统的秉性。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新型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变化引发的消保权益内容,在之后的各章节中予以明晰,如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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