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编著的《中国政法大 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集(2012-2013)》收录了中 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2013年学位论文 10篇,内容涵盖民商法、行政法、刑事法、法等 领域,如《试论合同的相对无效》、《行政决定说理 性研究——以工商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 视角》、《论SPS协议第5.7条下对科学证据不充分的 理解与适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等 。
目录
序
出版说明
2012年学位论文
安冬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孙涛
对宁夏农民犯罪问题的犯罪学研究
李德慧
行政决定说理性研究
——以工商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视角
郭玉林
试论合同的相对无效
周松玉
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2013年学位论文
苗圯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谢泳泠
商业预付卡法律规制研究
王渊超
论SPS协议第5.7条下对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理解与适用
马盛君
股东查阅权制度实证研究
余姗珊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摘要与插图
第一章 附条件不起诉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名称,学术界并不统一,有的又叫暂缓起诉。尽管在名称上有所不同,但关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而暂不对其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
从定义上看,我认为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名称更加准确。陈光中教授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区别是其附加一定的条件,因此,其贴切的名称应当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名称着重强调不起诉,即只要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条件,检察机关就作不起诉处理,而且这一名称也表明这一制度是有条件的不起诉,符合设立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新《刑事诉讼法》也是采用这一名称。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法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应当”表明:关于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就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符合起诉法定主义,关于起诉与否,人民检察院只能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本的区别就是人民检察院是否享有起诉裁量权。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
顾名思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因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令第171条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在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为犯罪,检察机关自然应当不予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则要求案件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切忌将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退而求其次将其附条件不起诉,这样做严重违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目的。综上,附条件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要的区别是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酌定不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此处法律规定为“可以”表明:关于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有自由裁量权。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都赋予了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但二者之!司还是有区别:
1.是否具有考验期。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还需经过一定的考验期才可以确定是否会被起诉。酌定不起诉则不要求考验期,检察机关一经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即表明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