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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问答
1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否必要?
2小产权房是否会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而“转正”?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5什么是不动产?
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7要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8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类型有什么意义?
10什么是不动产次登记?
11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12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转移登记?
13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14什么是更正登记?
15什么是异议登记?
16异议登记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17什么是预告登记?
18预告登记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19什么是查封登记?
20条例从哪几个方面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1进行不动产登记应遵循什么原则?
22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种类有哪些?
23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24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25不动产登记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26不动产登记以什么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27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
28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29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哪些事项?
30不动产登记簿应采用何种形式?
31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有哪些?
32对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有哪些?
33应采取哪些安全保护措施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保管?
34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35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36不动产登记簿在何种情形下要进行移交?
37不动产登记的步骤是什么?
38哪些情形下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9哪些情形下可以由单方提出不动产申请?
40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4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哪些信息?
4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43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44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45国家是否应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46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47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是什么?
48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可以查询、复制?
49海外房产是否需登记?
50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51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5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渎职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4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之前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否有效?
5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否具有过渡期?
5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58什么是土地登记?
59土地登记实行什么原则?
60土地以什么为单位进行登记?
61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62什么是土地总登记?
63土地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摘要与插图
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问答1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否必要?
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在于:一是更好的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三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2小产权房是否会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而“转正”?
答: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房屋,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因此,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对小产权房作出相关规定,即小产权房不会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而“转正”。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立法目的,是指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立法目的一般都在法的第一条中规定,以达到开宗明义的目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不同的部门都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相应的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公信力。
(2)规范登记行为
各部门分别进行登记,登记依据、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信息平台均不统一,势必造成资源资产的浪费,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一系列问题,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并在“四统一”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
(3)方便群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