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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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评注(修订第2版)》的作者是人权法专家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他是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维也纳大学路德维希·波茨曼人权研究所所长、宪法学教授,联合国酷刑问题报告员,威尼斯人权与民主化欧洲硕士项目主任,法学家委员会成员;还曾任乌特勒支大学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法研究所教授、波黑人权法庭副庭长及法官、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小组成员、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失踪人员问题专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作者修订的版本,根据历史背景、学术理论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实践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内容逐条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评注,是迄今为止世界上重要、性的关于该公约的学术著作之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生效以来已经有超过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对于人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我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现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和实施。

目录

第一版 前言
  第一版 中文版前言
  第二版 前言
  第二版 中文版前言
  有关引注方法的说明
  导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自决权
  第一条 人民的自决权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 国内实施和禁止歧视
  第三条 性别平等
  第四条 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减
  第五条 禁止滥用和但书
  
  第三部分:主体权利
  第六条 生命权
  第七条 禁止酷刑
  第八条 禁止奴隶制度
  第九条 人身自由与安全
  第十条 被拘禁者获得人道与尊严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禁止因债务原因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 迁徙自由
  第十三条 保护外国人免受任意驱逐
  第十四条  民事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保障
  第十五条 对溯及既往的刑法的禁止
  第十六条 法律人格的承认
  第十七条 隐私权
  第十八条 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
  第十九条 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
  第二十条 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
  第二十一条 集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结社和工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婚姻与家庭
  第二十四条 儿童权利
  第二十五条 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平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少数人的保护
  
  第四部分:实施条 款
  第二十八条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权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均衡组成
  第三十二条 任期
  第三十三条 空缺
  第三十四条 填补空缺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薪俸
  第三十六条 秘书服务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郑重声明
  第三十九条 职员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缔约国报告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专设和解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 与其他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年度报告
  
  第五部分:解释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优先权利
  
  第六部分:条款
  第四十八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四十九条 生效
  第五十条 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约》的修正
  第五十二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作准文本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第一任择议定书》序言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个人来文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来文的提交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四条  有关来文实体问题的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五条  委员会有关实体问题的决定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六条 年度报告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七条 与殖民地人民的请愿权的关系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八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九条 生效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条 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的修正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 退约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三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四条 作准文本
  
  附录
  一、文本
  (一)《公约》
  

摘要与插图

第一部分:自决权
  第一条 人民的自决权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经济合作和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一、自决权的历史和意义
  在人权两公约中,第1条的内容相同。该条是人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创新。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自决权的概念早在19世纪就对欧洲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方面的例证包括意大利复兴运动(Risorgimento)、奥匈帝国中的分裂运动、爱奥尼亚群岛(Ionian Islands)与希腊的合并以及1866年《布拉格和约》为石勒苏益格(Schleswig)北部地区的丹麦人所规定的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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