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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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类历史从来就是一部不断追求人权的奋斗史。每一权利必存相对应之义务,不研究国家义务,或研究不深入,就无法深刻把握人权,更无从建构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
  有鉴于此,蒋银华专著的《广州大学公法研究博士文库·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选择从人权保障视角研究国家义务。整个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博士文库·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引言简述了论题的研究动机、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范围。正文分为五章对国家义务展开论述。

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国家义务之概念及其构造
 第一节 国家义务概念之发展历程
  一、国家义务之萌芽与发端
  二、国家义务之形成与确立
  三、国家义务在近当代的发展
 第二节 国家义务之基本内涵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征
  三、国家义务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国家义务之价值基础
  一、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合法性根据
  二、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
  三、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妥当性规范
第二章 国家义务之理论渊源
 第一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社会契约理论
  一、社会契约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契约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契约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二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福利国理论
  一、福利国说的产生与发展
  二、福利国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福利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三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一、客观价值秩序说的产生与演变
  二、客观价值秩序说的国家义务观
  三、价值秩序型国家义务观之批判与辩护
 第四节 作为国家义务论的现代公共性理论
  一、现代公共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现代公共性理论的国家义务观
  三、现代公共性理论的有限性与开放性
第三章 国家义务之宪政功能
 第一节 国家正当性与国家义务论
  一、国家正当性理论的历史考察
  二、国家正当性证成的当代难题
  三、国家义务对现代国家正当性的证成
 第二节 现代理性国家与国家义务论
  一、国家理性的历史诠释
  二、国家理性的当代困境
  三、国家义务对现代理性国家的构建
 第三节 两权博弈与国家义务论
  一、权力与权利之辩
  二、权力异化的现代样式与权利保障的时代命题
  三、国家义务对两权博弈的制衡
第四章 国家义务之层级结构与具体构成
 第一节 国家义务之层级结构
  一、静态层构:核心义务
  二、动态层构:尊重、保护、实现与促进之义务
  三、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之层构: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之统一
 第二节 国家义务之具体构成
  一、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内涵与结构 
  二、国家对政治权利的保护内涵与结构 
  三、国家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保护内涵与结构
第五章 国家义务之履行
 第一节 国家义务之履行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公共利益原则
  三、法律保留原则
  四、比例原则 
 第二节 国家义务法律化之途径
  三、法律途径
 第三节 圉家义务之履行及其救济
  一、国家义务履行的主体
  二、国家义务履行的方式
  三、国家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及构成
  四、国家义务不履行之救济
 第四节 国家义务宪法规范之审视
  一、日本宪法相关规范之考察
  二、德国宪法相关规范之考察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及我国宪法相关规范之比较
  四、我国宪法国家义务规范之完善
  结  语:走向“义务国家”时代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二)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互相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认识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认识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祭角度而已。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合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存此,国家权力似乎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斟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川面向。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当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网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当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本书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人权、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人权。
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我们知道,国家小能够与任何有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承担起国家的整个责任。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凶为一个政府总是一些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这些个体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犹如所有的政府存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凶为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巾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担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因为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离的,国家也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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