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2013-2014):宪法(1)》收录法规全面、对重点法条精致加工并提供便捷检索途径、便于随身携带、随时翻阅的法规汇编,对于法律学人而言,无疑意味着学习时间的节省、学习效能的提升;而这样一本法规汇编又收录了大量的司考真题、考研信息以及学习资料检索途径,则不仅意味着学习视野的开阔、学习资料的丰富,更意味着法律学人能够在日常的学习中,为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以及步人更的学术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录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曰)
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曰)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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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度
选举制度
特品行政区
附录
摘要与插图
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诉讼语言】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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