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实务及法规汇编(法规汇编卷)(套装上下册)》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土地征占、房屋拆迁、征占林地及伐移、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等。
目录
上册
第一部分 法律
一、水利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令第74号
二、土地征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令第73号
三、房屋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令第74号
四、征占林地及伐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令第17号
五、文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令第84号
六、工程管理
(一)资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令第32号
(二)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令第68号
(三)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令第71号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令第49号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一、水利工程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5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471号
二、土地征占
……
下册
摘要与插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月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