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重点分析了云南、贵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四川西北部藏、彝、羌等民族集中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对云南、贵州、四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
5个州市的22个乡镇进行了调查。为了便于比较分析,调查点主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民族聚居乡镇和村寨。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类型有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国家纠纷解决机制有:①国家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是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②国家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具体由三级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所等组成。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现状是:①基层社会中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较为完善的体系;②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化得到加强;③办公条件得到改善,经费投入有所增长,从业人员地位得到提高;④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得到适当承认和吸收;⑤西南民族地区在纠纷解决机制选择偏好上受到民族性、地域性、经济类型和纠纷种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有:
①指导思想上存在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问题;②纠纷解决机制设置繁杂和重复;③政治投机主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④纠纷解决具有压制性和投机性;⑤司法体系和调解组织存在审判调解化和调解审判化的倾向;⑥由于纠纷解决机制庞杂,当事人使用不便,易作出投机性选择;⑦过度的行政化导致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认同度降低;⑧众多纠纷解决机制在少数民族群体中认知度较低;⑨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不明确;⑩基层调解组织中人员职能、配置、选拔难以适应调解机制运行的需要。
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应遵循如下原则:①增强民间社会的自治性;②改变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念;③处理社会纠纷时用法律意识替代政治考量;④重新定位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⑤抑制行政力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影响;⑥在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中贯彻民族政策;⑦在遵循相应原则下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风俗习惯有限认可。在路径与措施上:①合理定位不同性质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功能;②限制设置纠纷解决机制种类;
③提高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公正性;④
减少基层调解组织中调解人员的数量,增加专业人员;⑤调解人员选拔上重视经验和人品等素质;⑥有限承认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⑦聘请少数民族中特定人士参与纠纷解决;⑧纠纷解决过程中有选择地承认一些民族传统纠纷解决形式与仪式;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纠纷解决机制法》,以规范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及其关系。
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对西南少数民族社会治理有重要作用,表现在:①可以适应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纠纷解决中地方性、民族性等因素的需要;②有利于西南民族地区纠纷的有效解决;③有利于保障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④实现国家对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有效治理。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种类和特点
第二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及特点
第三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第一节 新时期选择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第二节 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则
第三节 新时期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路径与措施
第三章 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规制
第一节 历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
第二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中规制现状
第三节 当前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规制选择
第四章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西南民族地区有效治理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秩序形成的关系
第二节 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形成的特点与选择
第三节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西南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作用
附录:课题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主题词索引
后记
摘要与插图
现在村民委员会一级调解人员配置中的问题是乡村自治下换届期限设置太短(三年一换)和年龄限制与工作性质不相适应。我国现在设一置的乡村自治换届期限是三年。由于很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与不同民户打交道,在选举时负责的人员因为在解决纠纷时不能满足一些人的要求,可能会落选。还有频繁换选,让一些调解人员出现功利选择,不认真工作。有些人认为三年后不知能否继续干,所以工作上不尽心尽力,工作自然就上不去。玉溪市在2010年换届中672名调解主任中新当选的有310人,占总数的46%。由此可以看出现在基层社会中村民自治的选举制度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稳定的人员之间存在明显冲突之处。在学历上“初中以下学历的有524人,占总数的78%,学历偏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①此外,对村委员年龄上的限制造成有经验的人没能出任相应职务。很多地区把村委会人员年龄限定在45岁以下,甚至更低,让一些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的人员因为年龄限制而不能进行调解工作。若认真看司法部和各地报告,成功的调解人员在年龄、工作经历上都具有相同的特点,那就是年龄在45岁左右,工作经验在10年或20年以上。第二,司法所所长选择上不合理。在司法所建设方面,按我们的观察,在物质条件上西南民族地区很快就能完成独立办公楼的建设,但是司法所在改革后被赋予那么多职能,能否成功的关键是人员如何配置。西南民族地区,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往往是在山区、交通不方便的地方,于是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人员往往是一些刚工作的年轻人或者工作能力相对较差的人员。在社会治理中出现一个问题:直接针对日常社会治理的群体是整个社会治理群体中有经验和能力的群体。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乡镇工作中很多负责纠纷解决的人员认为没有前途,因为上级关注的是那些从事其他工作的群体。有能力的司法所人员及派出所所长都想办法调到城里或其他工作部门。由于司法所所长不仅是指导村小组及村委会调解组织及人员的调解工作,自身也是乡镇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较大纠纷要由司法所所长本人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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