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民主的法律规则-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问题与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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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村民自治,既是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亿万农民的伟
大创造,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发展农村基层民 主、保证农民当家做主的重大举措。经过多年的实践
和努力,村民自治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随着实践 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现有的法
律法规难以或无法规范。唐鸣、陈荣卓、刘志鹏、张 丽琴、尤琳等编著的《草根民主的法律规制——村民
自治面临的新问题及法律制度建设》主要试图从法律 制度建设的角度对村民自治面临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和
探索。《草根民主的法律规制——村民自治面临的新 问题及法律制度建设》由四个部分所组成:第一部分
,村民自治的法理研究;第二部分,村民自治自身运 行中的新问题及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第三部分,村民
自治外部环境的新变化及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第三部 分,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和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研究 。

目录

导言
    第一篇  村治法理
第一章  基层群众自治:理论渊源与模式创新
  一  基层群众自治的理论渊源
  二  基层群众自治的模式创新
第二章  村民自治权的法理解析
  一  村民自治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
  二  村民自治权的主体
  三  村民自治权的内容
  四  村民自治权的法律特征
第三章  村民自治权的法律保障
  一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意义和内涵
  二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三  村民自治权法律保障的困境分析
第四章  村民自治省级立法:比较与借鉴
  一  省级村民自治组织立法比较
  二  省级村委会选举立法比较
  三  省级村务公开立法比较
  四  省级村民自治其他领域的立法比较
  五  村民自治省级立法的启示
    第二篇  民主选举
第五章  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
  一  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本村村民?
  二  “行政村”?“自治村”?还是“建制村”?
第六章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逻辑
  一  选民登记标准的变迁
  二  新村委会组织法关于以户籍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的规定:进步及限度
  三  选民资格认定标准的变迁动因
  四  以居住地为标准进行选民登记——国家初步的尝试
  五  以居住地为准进行选民登记的基础与条件
第七章  村委会竞选价值及其限度
  一  村委会竞选的价值分析
  二  村委会竞选价值限度及制度创新
第八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
  一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文本规定分析
  二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实际状况考察
  三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的利弊得失探讨
  四  结论
第九章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流失的原因及应对
  一  村委会选举中选民流失原因分析
  二  避免选民流失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一  明确对贿选的法律界定,为规制贿选提供法律依据
  二  建立对贿选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贿选者制裁力度
  三  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封堵贿选产生的机会
  四  加大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贿选
第十一章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  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
  二  开发新的制度资源
第十二章  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制度
  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享有罢免权的文本规定
  二  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的法律规定——进步及限度
  三  完善罢免制度的路径选择
第十三章  村委会选举中的村民选举权法律救济
  一  村民选举权的理论探讨
  二  对现有村民选举权救济手段的评析
  三  建立村民选举权诉讼救济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四  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合理界限
    第三篇  民主决策
第十四章  村民会议与直接民主
  一  承载着直接民主的理想
  二  法定了多项重要的职权
  三  现行的法定不等于应有
 

摘要与插图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讲,马克思一直坚持中央政府的职能应该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即“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②,而是把“‘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肌体。”恩格斯也曾指出,为了防止高度中央官僚主义集权制,应该在单一制的形式之下,吸取联邦制的优点,实行的地方自治,要在共和国内每个“省、专区和市镇通过由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府机关”。③
  再次,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质就是自治。马克思是在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虚伪性的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民主理论的。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民主只是一种虚假的形式,其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被压迫阶级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有产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人民。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高于资产阶级民主,是就无产阶级是“多数人”而言的,这个“多数”从根本上以身试法了民主的性质。当代政治理论家戴维·赫尔德也认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并不能作通常所谓的小集团或政党统治的理解,它“是指由那些既不占有也不支配生产资料,占人口大多数的成年人对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支配。”④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巴黎公社。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对那些“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的“社会民主党的庸人”说:“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①马克思赞扬巴黎公社实际上就是他理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而公社的实质就在于它是工人群众的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是“国家政权即集权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②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因此,美国学者菲利普·凯恩(Phipip J.Kain)评论道:“像卢梭一样,马克思也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宪政制度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自己的决定。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制类型中,社会中的个人不再与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和共同体相互分离、疏远和孤立。社会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自己的作品、自己的表达和自己的决定”。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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