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系列教材在编写中体现了以下特点:
1.质量与并行。本系列教材从选题、立项,到编写、出版,每个环节都坚持“精品为先、质量第一、鲜明”的原则。严把质量关口,突出财经,树立品牌意识,建设精品教材。
2,教学与科研相长。教材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研究的成果,科学研究要h教学实践服务,两者相得益彰,互h补充,共同提高。本系列教材汇集各领域教学与科研成果,对其进行提炼、吸收,体现了教学、科研相结合,有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大学生。
3.借鉴与创新并举。任何一门学科都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因此,本系列教材编写中始终坚持“借鉴与创新结合”的理念,舍其糟粕,取其精华。在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基础上进行创新与探索,充分展示当今社会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目录
第一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商法概述
第二节商法的演进
第三节商法的渊源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制度
第六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一节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公司
第三节跨国公司
第四节合伙企业
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与免责
第五节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四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商事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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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利益。代理人不得牟取超出本人所付佣金或酬金之外的任何私利,如果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其索还并有权解除代理关系或撤销代理人所订立之合同,本人也可以起诉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根据英国1906年《反贪污法》的规定,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都犯有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3.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职责。作为一般性原则,亲自履行义务源自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和本人对代理人的个人信任,虽然各国法律允许代理人在特定场合下有转托权,但对其均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就是需本人授权,对于没有本人授权的,《日本民法典》第124条、《印度契约法》第190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要求代理人只有在遇不得已的事由、紧急情况或习惯认可等前提下才可以转托他人。英美法上,允许代理人在代理事务无需代理人具有自由处理权或特定的技能时,可不经明示授权而转托他人,但这种转托只限于具有行政执行性质的行为。
4.代理人必须向本人提示账目。代理人有义务就代理的所有交易事项做成账簿,并于本人要求时提示于本人。这项义务对于为本人从事一连串交易的一般代理人重要,它可以使本人了解支出费用的合理性。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收取的一切款项须全部交给本人,即使该交易本身无效或违法也不例外。在代理人的行为具有假想代理性质的情况下,代理人亦有责任向他认为的本人说明他从他人处取得的财产利益。代理人还应把自己的财产和金钱同本人的财产和金钱分开保管,对于存疑财产,除非他能证明为自己所有,否则将推定为本人所有。另外,根据英国判例规则,代理人无需经其本人要求还应主动向本人交付以下收益:(1)由受托占有的财产所生的任何收益;(2)因本人授予其代理人身份而取得的收益;(3)由某些信息和知识所生的收益,其中包括代理人因受雇而收集取得的信息知识以及本人供其使用的信息知识,此类信息都属于本人的无形财产。
5.代理人不得泄露代理业务中获得的机密资料。无论合同中有无规定,代理人在代理协议存续期间或在代理协议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均不得将行使代理权过程中知悉的属于本人的文件或秘密信息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料从事其他任何有悖于本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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