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在大量搜集材料、研究新的动向和发展的基础上写成,力求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研究的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目录
总论
第一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第三节 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法的编纂
第二章 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与关系
第二节 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节 法与法律
第四节 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第三章 法的渊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
第三节 习惯
第四节 一般法律原则
第五节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第四章 强行法与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强行法
第二节 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关系基本准则
第五章 法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概念和类型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第五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第六章 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第一节 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第三节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第四节 国家管辖豁免
第五节 豁免和限制豁免
第六节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第七节 中国的立场
第七章 国家责任
第一节 国家责任概述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五节 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第六节 个人责任
第七节 工业事故跨界影响与跨界损害责任制度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河流与湖泊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边界与边境
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九章 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籍
第三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难民
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
第五节 外交保护
分论
第十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第四节 条约的适用和遵守
第五节 条约的解
摘要与插图
一方面,该公约在中国直接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的具体条款在我国可以得到直接适用”。由此可见,我国是以具体的国内部门法律来调整直接适用条约问题的。某一条约能否被直接适用取决于是否存在允许直接适用该条约的国内法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这种国内法规定不仅包括那些立法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条文,还包括那些对现行法律所作的补充性决定或司法解释。(2)国内制定法律对条约所规定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原则上,既然条约直接适用于国内,就不需要国内制定法律予以实施。在国内制定法律对条约所规定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适用条约的第二种方式。这种方式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在国内法上明确规定,予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关于对外国投资保护的规定,第32条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以及对要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权的规定等,都是国内法对法或习惯法规则的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明确、清楚,并可直接利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将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此外,在中国立法实践中,许多法律的起草制定直接参照有关法规则进行,从整体上保证了中国立法符合法的要求。例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参照《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拟定的。但是,在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在国内制定法律对条约所规定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是1986年和1990年分别制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两个条例并不是两个公约的实施,因而不构成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的例子。两条例是对两公约的补充立法。这种补充并不违反两公约本身的规定,也不违反法的一般规则。事实上两条例都明确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这里的条约当然包括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内,因此这条规定表明公约是直接适用的。
(3)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作出相应修改或补充。在现行法律规定与条约规定明显不一致或现行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具有实际意义。如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为了保证公约义务的全面履行,国务院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对《商标法》作了重要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作出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服务商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作出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规定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等可授予专利,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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