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学》第五版修改以传统的、成熟的宪法学体系为基础,强化了基本理论部分的内容,使重点更加突出,结构更加合理,体系更趋完整。广泛吸收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准确、简明地阐释了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以中国当下的宪法规范及问题为言说对象,同时注意与西方宪法的比较、对中国宪法史的借鉴和对宪政实践的考察。秉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描述国家的基本制度构成,解说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呈现有中国的宪法学教程。
目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效力
第五节 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 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第二节 宪法解释
第三节 宪法惯例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宪法的演变和发展
第三节 1949年以前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阶级性质
第二节 经济制度
第三节 “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五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国家标志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第七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概述
第二节 政党制度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和类型划分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第四节 人权的发展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平等权
第二节 政治权利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节 人身权利
第五节 监督权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 文化教育权利
第八节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第九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第三节 国家元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节 国家军事机关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关概述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四节 行政区的政权机关及其政治体制
第五节 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村民自治
第三节 城市居民自治
摘要与插图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现行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进一步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的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的日常工作。新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修改和补充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同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第二,宪法和法律解释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外,还规定它有权解释法律,既包括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全国人大虽然是立宪和主要的立法机关,但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例会,不便于及时承担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便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三,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权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汇报,开展执法大检查,进行个案监督、质询等。二是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权力主要体现为:(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6)决定特赦;(7)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8)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等。
第五,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以下国家机关人员:(1)根据国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4)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5)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专门委员会顾问;(6)由委员长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7)由委员长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