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共同海损》比较系统、完整地论述共同海损的书。它详实地介绍了共同海损的产生、发展以及对促进远洋运输事业的作用;分绍了共同海损法律,是上为进行共用海损理算而普遍采用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制订,历次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介绍了体现共同海损改革精神的《北京理算规则》的制订和内容,以及我国《海商法》共同海损一章的内容。《共同海损》以法律和规则为基础,结合国内外比较典型的案例,通俗易懂地阐述了各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确定、划分和分摊。《共同海损》还简要地介绍了共同海损与保险的密切关系,以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船长、船东和货主应注意的问题;介绍了共同海损理算师的地位、作用和具体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以及共同海损各利害关系方的结算办法。
《共同海损》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它可以作为海运、外贸、保险院校的教材,可以作为海损理算师在理算工作中的参考书,也是从事海洋运输、对外贸易、保险、海商法律的理论工作者和专业人员必不可少的工具书。
目录
第一章 共同海损的概念
一、共同海损的定义
二、共同海损的特点
三、共同海损的历史
四、我国目前对于共同海损的处理情况
第二章 共同海损理算和理算规则
一、共同海损理算
二、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三、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第三章 共同海损牺牲
一、抛弃
二、灭火
三、自动搁浅
四、起浮脱浅
五、切除损毁物体
六、当作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物料或货物
七、船舶在避难港卸货、重载或倒移货物、燃料或物料
八、割断锚链
九、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坏
第四章 共同海损费用
一、救助报酬
二、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
三、船员工资、给养和燃料、物料
四、代替费用
五、杂项费用
第五章 有关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
一、船舶的适航性
二、承运人免责规定
三、过失与共同海损理算
四、举证责任
五、赔偿责任限制
六、请求权的时效
第六章 共同海损牺牲补偿的计算
一、共同海损牺牲补偿的范围
二、确定共同海损补偿的原则
三、共同海损牺牲补偿金额的计算
第七章 共同海损费用补偿的计算
一、救助费用
二、船员工资、给养和加班费
三、燃料、物料的消耗
四、避难港港口费用
五、海事声明书签证费
六、船舶损坏检验费
七、货物损坏检验费
八、装卸或搬移货物、燃料或物料费用
九、船方、货方在避难港的代理人费用
十、船方、货方邮电费
十一、船主监修人费用
十二、代替费用
十三、船舶转港费用
……
第八章 共同海损分摊
第九章 共同海损与保险
第十章 共同海损案件的处理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理算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选)
附录二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附录三 《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刚》与《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刚(1990年修改)》的对比(原文)(附中文译文)
附录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海损担保函(乙式)
附录五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海事声明书
附录六 船舶碰撞书面通知
附录七 收据和权益转让书
附录八 1995年劳合社救助契约标准格式
附录九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救助合同
附录十 英汉词汇对照表
摘要与插图
判断船舶是否自动搁浅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对造成搁浅事故的原因以及发生事故前船舶周围的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船舶在狭窄航道航行,为了避免与对方驶来船舶发生碰撞,采取紧急右满舵而搁浅在浅滩上。如果船长采取的右满舵,仅仅是一般的避碰,事先并没有估计到船舶搁浅的后果,则搁浅仍属一般海上意外事故;但相反地,如果船长采取这种紧急右满舵措施时,明知船舶附近有浅滩,而船舶采取紧急右满舵就是为了避碰,有意驶上浅滩,这项搁浅就属于自动搁浅,由此而造成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就可以列为共同海损。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损失情况:船舶搁浅已属不可避免,但船长为了减少船舶和货物的损失,紧急调转船头,将船舶搁浅在他认为可以使船舶、货物遭受较少损失的地方。根据《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定,这项搁浅事故也可以列为自动搁浅范围,其理由是这项自动搁浅是一种为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采取的措施。因此不论搁浅是为了避免什么性质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但根据1950年和以前各次修改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这项损失均未被认作共同海损。因为虽然从船长命令将船舶搁浅在他认为比较安全的地点这一措施本身看。是对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有好处,但这项措施是搁浅,所希望解脱的危险也是搁浅,采取这项措施所准备承担的损失,仍是原有不可避免事故带来的必然后果,只是搁浅地点改变了,损失程度也可能有所减轻,但事故的性质,即搁浅,并没有因此而丝毫地改变。因此认为这种损失不是一种特殊损失,而不应列为共同海损。由于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判断船舶是否势必会发生搁浅,因此修订《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时将本段内容删除,并明确规定,船舶不论是否必将搁浅,如果符合规则A的规定,只要是为了共同安全而作出的有意搁浅,因此造成的损失,即应作为共同海损。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自动搁浅案件的审理工作。
同样,在规则V后半句中订定的“……造成的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损失”的内容也是在修订1994年规则时新加的,目的也是限制将污染责任等损失列为共同海损。
四、起浮脱浅
船舶搁浅,除一般在港内或河道由于正常落潮而坐浅外,都可能使船舶、货物处于危险之中。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采取起浮脱浅措施,因而造成船舶和货物的损失都应列为共同海损。船舶搁浅以后,采取的脱浅措施一般有下列三种:
(一)反复用车,强行起浮。采取这项措施往往是等候涨潮时借助风力,开足马力,倒车后退。在此情况下,机器运转往往超过正常负荷而损坏,起锚机、锚索等船具有时也会因过度使用机器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