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权文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集中编撰了截至2012年5月上述前七个条约机构制定的所有一般性意见或建议。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委员会由于成立不久,目前还没有正式发布任何意见或建议。
目录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导言:一般性意见的目的
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的报告
第2号一般性意见:技术援助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
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第4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5号一般性意见:残疾人
一、缔约国的一般义务
二、履行义务的手段
三、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的义务
四、《公约》的具体条款
A.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B.第六至第八条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C.第九条社会保障
D.第十条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
E.第十一条达到适足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F.第十二条身心健康的权利
G.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受教育的权利
H.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第6号一般性意见: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一、导言
二、在上得到赞同的老龄人政策
三、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有关的老龄人权利
四、缔约国的一般义务
五、《公约》的具体规定
第7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强迫驱逐
第8号一般性意见: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第9号一般性意见:《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A.在国内法律秩序中适用《公约》的义务
B.《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C.法律补救措施的作用
D.国内法院对《公约》的处理
第10号一般性意见: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11号一般性意见:初级教育行动计划(第十四条)
第12号一般性意见: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第十一条)
导言和基本前提
第13号一般性意见: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十三条)
一、第十三条的规范性内容
二、缔约国的义务与违反
三、缔约国以外的其他行为者的义务
第14号一般性意见:享有能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第十二条)
一、第十二条的规范性内容
二、缔约国的义务
三、违反
四、国家一级的执行
五、缔约国以外其他行为者的义务
第15号一般性意见:水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一、导言
二、水权的规范性内容
三、缔约国的义务
四、违反
五、国家一级的执行
六、国家以外的其他行为者的义务
第16号一般性意见: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第三条)
导言
一、理论框架
A.平等
B.不歧视
C.暂行措施
二、缔约国的义务
A.一般法律义务
B.具体法律义务
C.缔约国义务的具体示例
三、国家一级的执行
A.政策和战略
B.补救和问责
C.指标和基准
四、违反
第17号一般性意见:人人有权享受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第十五条)
一、导言和基本前提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丙)项的规范性内容
三、缔约国的义务
四、违反
五、国家一级的执行
六、缔约国以外的其他行为者的义务
第18号一般性意见:工作权利(第六条)
一、导言和基本前提
二、工作权利的规范性内容
三、缔约国的义务
四、违反
五、国家一级的执行
六、缔约国以外的其他行为者的义务
第19号一般性意见: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九条)
一、导言
二、社会保障权利的规范性内容
A.社会保障权利的要素
B.广泛适用的专项议题
三、缔约国的义务
A.一般法律义务
B.具体法律义务
四、违反
五、国家一级的执行
A.立法、战略和政策
B.权力下
摘要与插图
52.就第十三条第二款(乙)项至(丁)项而言,缔约国须立即“采取步骤”(第二条第一款),争取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人提供中等、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缔约国至少须通过并执行一项国家教育战略,该战略包括依照《公约》提供中等、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这项战略应包括一些机制,如受教育的权利的指标和基准等,据以密切监测所取得的进展。53.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戊)项之下,缔约国必须确保建立学校奖学金制度,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积极“发展各级学校的制度”这项义务,强调了缔约国承担的确保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提供受教育的权利的主要责任。
54.缔约国必须制定“教育标准”所有依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建立的教育机构均须符合这些标准。缔约国还须建立一项有透明度的、切实有效的制度,以监督此类标准的执行。缔约国没有为依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建立的机构供资的义务,但是,如缔约国决定为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捐助,此种捐助不得含有任何被禁止实行的差别待遇。
55.缔约国负有确保社区和家庭不依赖童工的义务。委员会尤其申明教育在消除童工现象方面的重要性,还申明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劣形式童工的公约》(第182k号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所载的义务⑤。此外,依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缔约国必须消除阻碍女童、妇女及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接受教育的性别上的成见和其他成见。
56.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提请注意这一点:各缔约国都有义务“单独采取步骤,或通过援助与合作尤其是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采取步骤”,以争取充分落实《公约》确认的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联合国宪章》第五十六条,《普及教育世界宣言》第十条,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34段等都强调,缔约国有义务提供援助与合作,以充分落实受教育的权利。在协议的谈判和批准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这些文书不对受教育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其作为组织包括金融机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充分考虑到受教育的权利。
57.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确认,缔约国的“限度核心义务,是至少确保《公约》阐明的各项权利的落实,包括‘基础教育’的落实达到限度基本水平”。从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这项核心义务的内容是:保障在不歧视基础上进人公立教育机构学习的权利;确保教育与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相一致;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甲)项的规定,为人人提供初等教育;通过并执行一项国家教育战略,该战略包括提供中等、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确保在不受国家或第三方干涉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教育机构,但此类机构须符合“限度教育标准”(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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