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主要反映了中国政法大学欧盟“让·莫内项目”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涉及欧盟的私法制度、欧盟的监察制度、欧盟的货币制度、欧盟的公司法制度以及欧盟的其他经贸法律制度等。
目录
《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总序
序:权力的监督与监督的权利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思路
第一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形成性
第一章监察专员制度的概述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监察专员的语词分析
(二)监察专员的概念界定
(三)监察专员的理论基础
二、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
(二)监察专员制度的类型
(三)人权监察专员
三、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北欧四国监察专员为例
(二)监察专员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二章欧盟监察专员的产生
一、请愿委员会
(一)法律依据、制度目的和基本原则
(二)运作程序
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欧洲公民权
(一)法律依据
(二)制度背景
三、《里斯本条约》下的欧盟监察专员制度
(一)《欧盟宪法条约》制定中的建议
(二)《欧盟宪法条约》的变化
(三)《里斯本条约》的变化
第三章欧盟监察专员的组织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立法体系
(一)基础条约
(二)法律规定
二、欧盟监察专员的任免
(一)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
(二)履行职责和离职程序
三、欧盟监察专员的办事机构
(一)基本规定
(二)机构现状
第二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适宜性
第四章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范围
(一)申诉范围
(二)申诉对象
(三)申诉提出一
二、欧盟监察专员受理申诉
(一)申诉要件
(二)受理申诉
(三)受理程序
三、欧盟监察专员的调查权
(一)启动行使调查权的事由
(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三)行使调查权的方式
(四)调查结果
四、欧盟监察专员解决申诉
(一)机构处理
(二)和解
(三)批评意见
(四)初步建议
(五)报告
第五章欧盟监察专员的作用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角色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混合性质
(二)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法院的角色比较
二、欧盟监察专员的软法作用
(一)软法作用的表现
(二)软法作用的问题
第六章欧盟监察专员的机构互动
一、欧盟监察专员与欧洲议会
(一)关系紧密
(二)信托关系
二、欧盟监察专员与各成员国监察专员
(一)联络网络
(二)作用互补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国家人权机构
(一)国家人权机构的产生
(二)国家人权机构的类型
(三)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
(四)《巴黎原则》下的欧盟监察专员
四、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人权机构
(一)欧盟人权机构的独立性
(二)欧盟人权机构的职责
(三)欧盟人权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四)初步结论
第三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有效性
第七章欧盟监察专员的有效性:定性研究
一、评价方法论
(一)评价方法确定
(二)评价标准确定
二、欧盟监察专员诉弗兰克·兰伯特案
(一)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二)审理依据和审理程序
三、欧盟监察专员的法律地位的评价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行为能力
(二)欧盟监察专员的法律地位
四、欧盟监察专员的独立性评价
……
第四编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性
结语
附录
图表目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瑞典监察专员在瑞典的两个法院(法院和行政法院)中也扮演着特殊的检控官的角色,其中刑事程序可以针对任何法官。当一个政府部长被控违反刑法时,监察专员也扮演相同的角色。实际上,这种指控并没有发生过。(4)瑞典的其他监察专员
在瑞典还出现了很多其他监察专员,例如平等待遇监察专员、保护儿童监察专员、反歧视监察专员、保护消费者监察专员、保护残疾人监察专员和保护同性恋者监察专员等。这些监察专员不是议会监察专员,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政府的。
这些新型的监察专员没有传统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并且大多数只是关涉某个领域的公共信息机构,而不是一个真正的监督机构。是儿童监察专员,几乎没有正式的权力,但在不同的公共关系运动中代表儿童取得了不少胜利。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些监察专员的活动不仅涉及公共行政机构,也涉及私人一方(比如雇员、商店老板等)。
这一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一个问题是监察专员制度的“膨胀”。那么多的监察专员,各自有不同的任务和权力,有些属于议会,而有些属于政府,公民们会对向谁求助感到手足无措。各个不同监察专员的工作领域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反歧视、平等、帮助残疾人、帮助同性恋者这几大领域都紧密相关。
另一种对这些“次要的”监察专员的担忧是他们不像议会监察专员那样独立。这些监察专员都属于政府机构,这就意味着政府可以挑选或者替换他们,只要政府自己觉得合适,并且还可以控制他们的经费预算。这种政府和监察专员之间的密切联系不利于保障监察专员的形象。
一个根本性的建议是把这些监察专员都置于议会之下,就像议会监察专员一样。这显然会消除那种对监察专员独立性的质疑,并且能宣示这些监察专员是人民的监察专员而不是政府的。监察专员的数量也需要根本的缩减。这些监察专员大多数处理的都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或被歧视者的问题。通常,如果不是频繁发生,这些范围往往都是重叠的。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是被歧视的典型群体。因此,这些监察专员应当被整合成一个反对歧视的监察专员机构。
这种合并将会产生一个崭新而强大的反歧视监察专员,有权审查现在的反歧视监察专员、平等待遇监察专员、保护残疾人监察专员、保护儿童监察专员、保护同性恋者监察专员、保护消费者监察专员所处理的所有事务。当然有人会说,即便做这样的权力划分也是无益的,这些事务都应该由议会监察专员来做。这诚然是一种主张,然而,以上监察专员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审查私人部门)与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即审查和监督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且也需要这样一个新的监察专员来形成两个不同的机制。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起诉公共机构的歧视行为),这两种监察专员机制的范围可能会发生交叉,然而这仅仅意味着两者都有权审查。无论如何,这种情形都比现在监察专员的混乱状况好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