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近年来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联合国法委员会已将其列为重点研讨问题。
《或引渡或起诉》考察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具体的表现形态及其适用条件,针对该原则适用中遇到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一些国家的法制和实践对该原则的态度。作者在书中论述了我国关于“或引渡或起诉”的立法与实践,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或引渡或起诉》还对我国现已加入的刑事公约以及现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进行了分类整理。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或引渡或起诉”法律问题研究
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二、“或引渡或起诉”在条约中的不同模式
(一)松散型
(二)针对国民型
(三)受司法管辖限制型
(四)无司法管辖障碍型
三、“或引渡或起诉”的适用条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
(二)存在引渡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三)对案件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四、与“或引渡或起诉”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或引渡或起诉”与习惯法的关系
(二)“或引渡或起诉”与普遍管辖的关系
(三)关于庇护与豁免问题
(四)关于证据材料和司法协助的条件
(五)关于“一事不再理”问题
五、部分国家对“或引渡或起诉”的态度
(一)美国
(二)俄罗斯
(三)英国
(四)加拿大
(五)日本
(六)阿根廷
(七)南非
六、我国关于“或引渡或起诉”的立法与实践
七、若干分析意见与建议
第二编 “或引渡或起诉”在多边公约中的表述
一、松散型
二、针对国民型
……
第三编 “或引渡或起诉”在双边引渡条约中的表述
第四编 法院引人关注的新解释
摘要与插图
同时也需要注意,一国的国家元和外交代表享有的豁免权可能被一些法律文件和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取消。例如,巴西奥尼认为:法不承认任何人在犯罪问题上享有实质豁免权(豁免权),临时豁免不等于对已实施的犯罪可以逍遥法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4条和第12条排除了国家元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豁免权。在皮诺切特引渡案的审理中,英国上议院法庭多数意见认为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提到的“公职人员”既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也包括国家元。虽然承认现任国家元在出访外国时享有豁免权是的,英国上议院法庭还是于1999年3月以6:1的多数裁定:皮诺切特,作为前国家元,不能就有关酷刑罪的指控享有豁免权。某些刑事审判机构也在自己的规约中针对特定的犯罪取消了豁免权,例如,《前南刑事法庭规约》第7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政府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卢旺达刑事法庭规约》第6条第2款做出同样规定。《罗马规约》第27条规定:“①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是作为国家元或政府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②根据国内法或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但是,法律文件对豁免权的排除,只有在这些法律文件得到相关国家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承认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相关国家在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排除某一被指控犯有罪行的外国国家元或外交代表原本享有的豁免权时,无权要求其他国家也同样排除有关人员的豁免权并为其追诉活动提供合作或者协助,否则,就是在“行使凌驾于一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之上的”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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