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以宪法相关规范之实施为中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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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以宪法相关规范之实施为中心的研究》从宪法规范实施的视角,紧密结合中国实际,采用历史考察、比较研究、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实施状况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分析与论证。书中阐明了私有财产权的内涵与功能,考证了私有财产保护理论的历史变迁,探讨了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规范化和体系化要求,从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两个方面详细考察了这些规范在当今中国的现实实施状态,尤其是立法适用状态,以期深化私有财产宪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促进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贯彻与落实。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引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视角、内容和方法
第一章 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内涵
第一节 财产与财产权的内涵
一、财产与财产权
二、财产权的主体形式
第二节 限制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空间
一、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
二、宪法权利限制理论
三、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理论
第二章 私有财产保护理论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历史考察
一、理论起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财产权的社会责任
第二节 19世纪上半叶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之变迁
一、清末立宪时期
二、中华民国时期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
第三节 1949年以来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之变迁
一、私有财产之过渡性保护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二、生产资料型私有财产之否定性保护阶段——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三、私有财产之限制性保护阶段——1982年宪法
四、私有财产之发展性保护阶段——四次宪法修正案
……
第三章 宪法中私有财产权条款的规范性和体系化
第四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遵守
第五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适用

摘要与插图

随之,国家也不断修改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私有财产的各种形式以合宪和合法的地位,并为之提供宪法和法律保护。可以说,1999年的修宪为各种形式的“私有经济”的身份“正名”,而2004年的修宪则是为“私有财产”正名,并基本形成了一个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包括在内的完整“私有财产权”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除了宪法中第5、8、11、13、15、39、41等条款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保护以外,我国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都有保护公民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的相关规定,一旦公民财产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二)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规范是否应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我国学者倾向将现行宪法“总纲”中第13条作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直接保护条款。按照世界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的惯例来说,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章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比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篇“基本权利与义务”第62条(私有财产权)规定:“一、任何人生前或死后,其私有财产和转让私有财产之权利,受宪法保护……”《日本国宪法》第三章“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第1款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35条规定:“①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②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同我国一样,未将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章节中,如1962年《科威特国宪法》和1973年《巴林王国宪法》都是将其规定在第二部分“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中;1960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第一章“国家的性质和组织总则”中;另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将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其宪法的经济原则或经济基础章节中。
  前已述及,我国现行宪法依然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也就是说,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更多是作为一项经济制度,而没有正式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所以有学者认为,将公民财产保护规定在总纲之中是为了将其作为“国家的任务”来加以规定,并保证其实现,不存在放在总纲中降低其地位的问题。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不是将公民财产权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中而是规定在总纲中,实际上这是把私有财产权问题当成了更为基础的宪法规范,不仅不失其基本权利的性质,而且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根本。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权的重视,而恰恰是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不平等保护的现实在宪法中的反映,是在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权提供保护,这就为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随意侵犯个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制度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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