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宪法学视角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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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并不能确当地概括和解释人类有政治共同体生活以来所有的“国宪”或日“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自己的“宪法”,宪法实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
  《历史的法学文丛·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宪法学视角的阐释》即试图以宪法学的视角,研究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并对其进行意义阐释。

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导论
一、传统中国国宪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基本概念
三、文献与史料综述
四、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宪法”与“国宪”的意涵考辨
第一节 宪法: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
一、经典宪法定义的反思
二、西方宪法观念的溯源
三、宪法就是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
第二节 “国宪”词汇的知识考古
一、难分伯仲:古籍中的“宪法”与“国宪”
二、1日瓶新酒:近代constitution的翻译
三、出口内销:“宪法”压倒“国宪”
四、昙花一现:“国宪”伴舞“省宪”
第三节 “国宪”词汇的意义激活
一、激活“国宪”词汇的理论意义
二、进行传统国宪研究的现实动因
第二章 传统中国国宪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何谓传统国宪理念?
第二节 传统国宪的基本理念
一、“天下为公,立君为民”
二、“天命有德,天讨有罪”
三、“民为邦本,敬天保民”
四、“天秩有礼,法天象地”
五、“允执厥中,皇建有极”
六、“怀柔远人,羁縻藩属”
七、“家天下”与“公天下”之辨
第三节 传统国宪理念的逻辑与意义
一、传统国宪理念的逻辑结构
二、国制灵魂:传统国宪理念的意义
……
第三章 传统中国的基本宪制及其规范
第四章 传统中国国宪的渊源体系
第五章 传统中国国宪的实施保障
第六章 传统中国国宪的运行——以“异姓不王”为例
第七章 传统中国国宪的宪法史意义
余论 追寻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现实依据

摘要与插图

通过深挖“国宪”这一固有词汇的历史含义与近代变迁,可以发现,在中国古籍中“国宪”与“宪法”是难分伯仲的,在近代“constitution”概念的翻译中二者都是装了“新酒”的“旧瓶”,在“constitution”概念的传播中二者都是“出口转内销”的知识产品。在近代中国政治舞台上,“宪法”虽然取得压倒性的话语权力,但却是长期缺位的,“国宪”虽然“昙花一现”但却是“凌空虚蹈”的。历史虽然见证并书写了“宪法”,遗忘并掩盖了“国宪”,但从本质上讲二者的命运是一致的,都是近代中国百年宪政的缩影。既然如此,为什么笔者还要在“宪法”概念之外叠床架屋地反复申说“国宪”词汇,进而主张对其进行词汇激活,使用“传统中国国宪”的提法?研究传统国宪究竟有何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章第一节已对此做出初步揭示,本节将详细申论之。
  一、激活“国宪”词汇的理论意义
  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中国法律传统具有必然的不确当性,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从中国法制文明中寻求资源。尤其是涉及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本政治生活样态的宪政法制,如果脱离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积淀,终究只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对“国宪”词汇进行意义激活,并非有意制造概念混乱,而是基于紧迫的理论原因和不得已的现实尴尬,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国宪”概念本身蕴涵的理论资源经过意义激活,可以成为当下宪政建设的历史镜鉴。
  (一)基于对近代经典宪法定义局限性的反思
  如前所述,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具有历史、文化与逻辑上的局限性,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而且都需要“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的传统国宪虽然在功能上与西方法律传统之“宪法”没有根本差异,却与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存在渊源形式、实施保障、运行过程等诸多差异。因此,经典宪法定义只能作为认识中国“古典宪法”现象的一种外部参照系,而不能作为衡量其“宪法”存在与否的标准,否则只能得出“中国古代无宪法”的武断结论。
  当然,笔者充分认识到“传统中国国宪”与“经典宪法定义”的异质性,并不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本的政治生活毫无规则与逻辑可言,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共同体的组织与构建、治理活动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论证有着丰富的思考和智慧,其地位与作用丝毫不逊于古希腊古罗马所谓的“宪制”。只是近代以来传统日益断裂,“宪法”压倒一切,人们也就遗忘了华夏政治文明曾经的辉煌。因此,在有关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即传统中国国宪的研究中,如果继续使用具有多方面局限性的经典宪法定义和“宪法”提法,无疑会导致思路上的混乱。在暂时还不能对此进行全面拨乱反正的情况下,激活并使用中国法律传统中古已有之,且能与西方法律传统中“古典宪法”现象对接的“国宪”词汇,也是一种局部的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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