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知情权概念之法理分析、知情权的哲学思想之维、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析、知情权立法保护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范围的立法演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制定情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历史演进及特征等。
目录
第一章 知情权解析
第一节 知情权概念之法理分析
第二节 知情权的哲学思想之维
第三节 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析
第二章 知情权保护立法在世界范围的演进
第一节 知情权立法保护的意义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范围的立法演进
第三章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演进与立法概况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制定情况
第三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历史演进及特征
第四节 《公开条例》与地方规范的比较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概述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体系
第三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体系之具体内容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一节 《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及其特点
第二节 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第三节 《公开条例》实施中存在争议的几类信息
第四节 未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扩展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以主动公开为主的政府主导型公开制度
第二节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其程序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及其程序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
第一节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
第二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机制之构建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冲突
第二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
第三节 国外相关经验及其借鉴
第四节 推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摘要与插图
(一)立法溯源:瑞典《出版自由法》在北欧的瑞典,对于出版自由、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的保护具有悠久的历史,并拥有十分完整而坚实的法律保障。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制度便可追溯至1766年瑞典所制定的《出版自由法》。
瑞典于11世纪形成统一国家,1937~1521年与丹麦、挪威结成卡尔玛联盟,受丹麦统治。1523年下层贵族起义推翻丹麦人的统治,近代瑞典国家形成,。下层贵族召集了四大阶层(贵族、教士、城市自由民和农民)的全国代表会议,这次会议被认为是瑞典的第一届国会。其后,国王和贵族之间进行了绵长而持续的争斗。到17世纪早期,局势重新稳定下来,王权与各阶层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制衡关系。1718年,国王卡尔十二死去,他并无法定继承人,国会趁机扩展权力。国会推举国王的妹妹继承王位,条件是她要承认自己缺乏继承王位的正式权利,并批准实行一种新的政府体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君主独裁,并在国王和人民之间建立一种分权的机制。在这种情形下,国会的权力得到加强,瑞典进入了“自由时代”。1766年制定的《关于著述与出版自由的1766年12月2日之宪法法律》,开“信息公开法”之先河。该法规定,废止以往的对出版物的事前审查,允许自由印刷并传播政府文件。《出版自由法》则是在这样的政治思想主导下出台的。
在该法出台后,由于瑞典政局不稳,发生过若干次大的军事政变,国会与国王之间的权力争夺上演“拉锯战”,使《出版自由法》几经反复和更迭。1818年,卡尔十四世·约翰继承瑞典王位。之后,国会及各种社会力量再次兴起,对王权形成有力制约,政府不经审判就可以没收新闻单位的规定被废除。
1905年挪威独立,瑞典也确立实行君主立宪制,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了先行的《出版自由法》。从该立法过程不难看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瑞典的建立,可谓是“瑞典历王权和国会相互斗争和妥协的结果”。
随着瑞典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断深化,1991年国会通过了《表达自由法》。之前颁布的《出版自由法》使报纸、期刊等印刷媒体得到了保护,但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无法向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互联网络等新媒体提供同样的保护。《表达自由法》则突出表现为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所享有的表达自由不如报刊杂志等印刷媒体充分,以及不能免除政府的事先审查。因此,《表达自由法》是对《出版自由法》的补充,将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确立下来。
纵观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特征:
1.知情权是从新闻出版自由权中的表达自由权开始的,范围较窄,其内涵是伴随着人们对于权利认知的提升而扩展的。例如,从瑞典的《出版自由法》到《表达自由法》的颁布和确立,就体现了权利认知的范围在不断扩展,逐渐覆盖至生活各个层面。
2。知情权自出现伊始,就与信息公开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知情权是公众知悉的一种权利,而信息公开立法是政府保证公众知悉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是政府的义务,它反映了两对矛盾: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这就如同瑞典历国王权力与国会力量的拉锯,实际代表了权力和权利的相互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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