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江西省法学教材系列:宪法学》尝试把宪法理论与宪法制度各自成编,以照顾二者之间的平衡。同时,考虑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且既不是单纯的理论,又不是单纯的制度,故独立成编,置于理论编和制度编之间。当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江西省法学教材系列:宪法学》中写得还是比较简单,之所以如此安排,主要是考虑到教学课时数的原因。根据培养方案,本科生的宪法课时数大多为54个课时,在这54个课时中,要将基本权利的理论展开,同时分门别类地介绍各项基本权利,几乎不大可能。而且,宪法课大多安排在大学第一学期,对刚进大学校门的学生而言,过于详细深入的理论,可能让他们难以消化理解。我们认为,教材还是以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情况为好,对于部分悟性较高的学生,可以通过引导他们多看课外书,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
目录
结论
上编 宪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宪法及其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第三节 宪法的渊源
第四节 宪法的分类
第五节 宪法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
第一节 宪法价值概述
第二节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第四节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宪法原则
第一节 宪法原则概述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节 权力监督原则
第五节 法治原则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制宪权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机关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程序
第五章 宪法的修改
第一节 修宪权
第二节 宪法变动与宪法修改
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六章 宪法的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作用
第七章 宪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违宪审查
第三节 违宪责任
中编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效力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四节 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下编 宪法基本制度
第十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节 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第十一章 国家结构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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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插图
(三)制宪权的理论基础制宪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芦部信喜教授认为,将制宪权与一般国家权力区分的思想之所以产生,有种种法思想及政治思想作前提,当中扮演决定性角色的,系根本法思想与国民主权说,经由二者的结合、发展,制宪权理论获得稳固的基础。故而,在制宪权理论的产生与完善过程中,根本法思想、人民主权理论和立宪主义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先,制宪权概念与根本法思想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制宪权产生在法律方面的前提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与分离。显然,根本法思想的形成为制宪权概念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所谓“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政权组织等国家整体性、根本性事项的法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一切法律都要以其作为制定根据而得名。也就是说,根本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比普通法律更的法律。
通常认为,在中世纪,已存在根本法的观念。当时的君主是不负政治责任的,君主权力是不必承担责任的。但君主仍然受神法及自然法的拘束限制。也就是说,虽然国王拥有的权力来统治臣民,但是仍有即使国王也不能不遵守的法(higher law)存在,这种法称为根本法(fundamental law)。而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将中世纪根本法的封建性进行变更,而将根本法视为保障国民之自由及为保障国民自由之国家组织的根本原则。西耶斯、洛克、卢梭等都对这种根本法进行了阐释论述,认为其是人民与国家的社会契约,即所谓根本法者,即指人民与国家或政府间的一种契约。而国家为自由的国民订立契约组织而成,实现此一社会契约的就是宪法(根本法),此一宪法(根本法)是国民不可让与的固有权利,意即是自然权利的重要内容。正如西耶斯所主张的,“人为法只能来源于国民意志,如果我们想对人为法的序列有一个正确的概念,我们先注意到的便是宪法性法律,它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另一部分决定各种行动机构的组织与职能。这类法律称为根本法,这并非指它们可以独立于国民意志之外,而是因为依据根本法而存在和行动的那些机构,不能与国民意志相抵触。宪法的每一部分都不能由宪法所设立的权力机构去制定,而是由立宪权力机构去制定。任何一种受委托的权力都不得对这种委托的条件作丝毫更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性法律才是根本的”。
根本法思想的形成及其后续发展,标志着法律体系的分化,即法律体系分解为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是不同的,其解释和监督实施机制也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规定。而根本法思想对于制宪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发挥宪法作为契约的功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固有的自然权利。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体现民意的意志,成为以契约为纽带所建立的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因此,任何形式的立法权都不能改变作为契约的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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