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三版)

价格 38.00对比
发货 广东东莞市
销量 暂无
评价 已有 0 条评价
人气 已有 1 人关注
数量
+-
库存100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新图书资料发布

VIP   VIP会员第1年
资料未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内容简介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宪法学(第3版)》在吸收我国宪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内容和研究方法上作出新的探索。其主要特点有:第一,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需要,在阐述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对我国近年来面临的实践问题进行宪法学分析,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并引导学生运用宪法学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二,运用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解释宪法和法律,同时,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来阐述其。如中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中国宪法的实施机制等问题均与西方宪政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形成是历史和文化造成的,符合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具有合理性。第三,重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宪法学(第3版)》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读者阅读参考。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法的含义
第二节 宪政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第二节 宪法的功能
第四章 宪法原则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宪法的一般原则
第五章 宪法规范与宪法文本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
第二节 宪法文本的结构与宪法文本的效力
第三节 宪法关系
 
第二编 国家权力论
第六章 政体
第一节 政体概述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政党制度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传统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晚近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行政区域
第八章 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节 国务院
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 地方国家机关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关概述
第二节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五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第三编 公民基本权利论
第十章 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人权
第二节 公民与国籍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与形态
第一节 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个人权利
第四节 特定人的权利
第十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观念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第四编 宪法运行论
第十四章 宪法效力与宪法实效
第一节 宪法的效力
第二节 宪法的实效
第十五章 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
第二节 宪法的变动
第十六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主体、程序与效力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节 我国的宪法解释
第十七章 宪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原则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条件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过程
第十八章 宪法的实施评价与违宪责任
第一节 宪法的实施评价
第二节 违宪责任
第十九章 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
第一节 宪法监督
第二节 违宪审查

摘要与插图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政实践又推动宪法的发展。但是宪法是静态的,主要表现在规范层面,而宪政是动态的,主要表现在制度层面。
  宪法与宪政的对应和非对应是宪法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宪法仅仅是一种规范,是关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则及其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政是实施这种宪法并取得现实效果的政治形态。两者之间不仅必须具有内在价值的统一性,而且还要通过宪法的实施这一关键环节进行连接。如果宪法不具有建构宪政的内在价值或者虽然具有宪政的内在价值但没有实现这些价值的社会条件,就会出现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况。
  宪法注重其规范内容的正当性。如果一部按正当程序制定的宪法具有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人权的内容,且能够为现实宪政提供一套制约权力的制度设置,那么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法”。①而宪政是一种依照宪法原理而建构的一种政治形态,从这种政治形态中体现出立宪主义的价值目标,或者说宪政是宪法价值逐步实现的政治体系。既然宪法与宪政之问存在价值上的统一,那么宪法与宪政之间就不应当出现矛盾.,但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应然分析。在实践中,即宪法的实施可能形成符合宪政原理的政治形态,也可能会形成不符合宪政原理的政治形态,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之为宪法与宪政之问的对应形态,而将后者称之为宪法与宪政之间的非对应形态。
  现在我们先来分析宪法与宪政之问的对应形态。这一形态的典型形式是“有宪法也有宪政”,宪政的形成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它至少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宪法符合正当性要求。宪法的制定以及宪法的内容能够体现宪法的价值,因而宪法也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第二,宪法必须得到充分的实施。这体现在政治资源和公权力通过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的程序来配置,宪法的实施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机制。第三,宪法的实施直接导致政治实践的改变,建构了符合宪法价值和宪政原理的政治体制。人民能够通过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政治领导人;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宪法至上和法治得以实现;公民权利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属性。
  ①宪法的正当性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宪法制定的民主性。人民制定或者批准宪法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同时也表明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形成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二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符合正当程序。宪法必须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制宪机关起草或者批准,或者经过人民直接批准。三是宪法必须具有保障民主、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人权的内容及相关的制度设置,这些内容和制度被视为宪法不可缺少的价值基础。
  ……
举报收藏 0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202111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