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学(第3版)/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与其他宪法学教材相比更侧重介绍我国的宪法制度,目的是帮助学生在学习、理解宪法基本知识时,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更好地掌握宪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一些本质和规律。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结构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与效力
第五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节 监督宪法实施
第三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节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六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七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主要选举制度及程序
第三节 选举争议及其解决
第四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八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摘要与插图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适用法律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并处理具体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解纠纷的国家职能。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监督体制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分为三级:一是人民法院。包括省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法院和直辖市人民法院。二是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三是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案件。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是设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分、中级、基层三级。海事法院是设在一定的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监督,当事人对海事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中级、基层两级,受当地人民法院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2.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1)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第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第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