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用能产品能效技术性贸易措施丛书:澳大利亚能效政策法规标准实用指南》共九章,主要可分成4个部分:技术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第一章);能效法律法规和战略(第二章);用能产品的能效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能效市场监管机制(第九章)。内容涵盖能效法案和法规、能源战略、电气设备GEMS(温室和能源标准)要求和标识、能源之星计划、燃气器具设备的能效法规与标准、机动车燃油经济性要求、建筑能效和水效标签以及能效监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第一节 技术法规体系
第二节 标准体系
第二章 能效法律法规和战略
第一节 能效法律法规
第二节 能效相关战略
第三章 电器设备产品的能效标准与标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家用电冰箱和冷冻柜
第三节 洗衣机
第四节 干衣机
第五节 洗碗机
第六节 空调
第七节 商用冷水机组
第八节 精密控制空调
第九节 储水式电热水器
第十节 三相电动机
第十一节 配电变压器
第十二节 商用冷柜
第十三节 电视机
第十四节 外部电源
第十五节 机顶盒
第十六节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第十七节 管型荧光灯
第十八节 白炽灯
第十九节 紧凑型荧光灯
第二十节 磁隔离变压器和电子降压转换器
第二十一节 游泳池水泵
第四章 能源之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计算机
第三节 电视机
第四节 DVD播放器
第五节 图像设备
第五章 燃气器具设备能效法规与标准
第一节 燃气转换战略
第二节 燃气器具的标准和标识
第六章 水效法规与标准
第一节 水效标签和标准计划
第二节 水效标准
第三节 标签
第七章 机动车油耗标签
第一节 机动车辆能效标签
第二节 ADR标准
第三节 机动车辆能效标准
第八章 建筑能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2类~第9类建筑物电气能效规定
第三节 第1类和第10类建筑物电气能效规定
第四节 窗能效评级制度
第九章 能效市场监管机制
第一节 能效管理机构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燃气设备产品注册及其监管
第三节 水效标签计划产品的注册及其监管
缩略语
参考网址
摘要与插图
二、立法机构就法案而言,澳大利亚的立法机构主要是联邦会议和州/地区议会;就法规和条例而言,主要的制定者是行政机构;就判例法而言,主要的制定者是法院和法官。
(一)议会立法机关
1.联邦议会
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成立于1901年,由女王(由联邦总督代表)、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总督对联邦议会只行使召集、休会和解散议会以及批准议会通过的议案的职权。议会每年至少开会1次。
众议院代表人数由各州的人口决定。但必须保证每个州至少有5个席位。在众议院占多数的党或多党联盟将组成政府,和各部长人选。政府部长必须是议员。宪法第24条规定众议院的人数应尽可能接近参议员人数的两倍。目前,众议院有议席150个。
众议院的主要职责是: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监督政府施政并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代表选民表达意愿。
参议院由76名议员组成,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州各产生12名,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各产生2名。
参议院拥有与众议院几乎相同的立法权,只是不能提出或修改税收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法案。众议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才有效,即所有的法案都必须经过两院批准才能成为法律,因此参议院扮演着重要的制衡政府的角色。
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主要有:
a)讨论、修订并通过各种法案。议案通常由政府部长提出。联邦宪法第51条规定了联邦议会的立法权主要包括的内容。
b)组成并监督政府。议会负责组成政府,并给政府以执行任务所的性。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为质询和财政监督。议会是以质询和辩论的方式批评政府工作的讲坛,有时这种批评会导致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财政监督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个传统权力。政府的年度预算必须经过议会通过;税收只有在议会的许可下才能增加;财政收入的一切款项必须列入公共账目项下,不经议会允许,不得撤出;议会通过其审计长及有关委员会检查政府支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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