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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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功能日益扩大。在与有 关的国家和私人进行
交往时,组织不得不经常面对自身是否享有司法 管辖豁免和如何在国 内法院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组织豁免问题曾作 为“国家与组
织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法委员会的日程 上长达30年之久。
    但1992年法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对此问题的编纂 工作。近年来不少
法学者和部分法委员会委员开始重新考虑并 呼吁继续展开和深化 对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的研究。鉴于此,李赞
的《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就组织的 司法 管辖豁免,即组织在国内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 何实现这种豁免的问
题进行研究。
     《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主要从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
证。合法性即指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正当性即指组织 通过其司法管辖豁免的职能性限制、强制性放弃和任 择性争端解决机制以
实现组织与成员国关系的平衡。期望通过对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 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理论探讨,能为该问题的学术研究 、缔约甚至有关
国内立法和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本书试图得出如下两个 结论。
     一、组织司法管辖豁免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 。关于组织司法
管辖豁免的性质,争论主要集中在性与限制性上 。世界上没有不受限 制和约束的权利。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权也不能 例外,它同样是一种
受到限制或制约的权利。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是为了保证组 织不受成员国干涉,以独立履行职能和实现其目的。
    在国家主权权力面 前,司法管辖豁免是保护组织免受干涉的重要法 律机制。对组织
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先来自其建立在职能必要基 础上的理论依据。从 组织豁免的职能性特征来看,它是一种受到职能 限制的豁免,并非绝
对的。其次,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放弃豁免的 义务,这是对组 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制度性约束。组织一旦放弃豁 免,那么,组织及其
人员将与其他私人一道,成为国内法院的审判对象。
    这将有力地约束组织 及其人员的行为,严格要求在其职能必要的范围内行 事。
     二、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与组织之间相互制 约与平衡的机制。国
家与组织是一种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这种法 律关系是通过私人权 利与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之间实现某种平衡的制度 性安排而得以体现
的。这种制度性安排包括豁免的强制性放弃和任择性 争端解决机制。 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是一般原则。但实际上,为了 平衡组织与国家
之间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关系,司法管辖豁免总是存 在着很多制约。这些 制约机制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组织在享有 司法管辖豁免以履行
其职能时可能滥用其豁免,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家 在行使司法管辖权以 限制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时矫枉过正。这是由国 家与组织的现实
关系所决定的。在一个依然是由主权国家主导的 社会里,既要保证国 际组织有效履行职能,实现其宗旨与目标,又不能过 分损害国家的主权,
因此,保持国家与组织关系的平衡状态是维持和 促进正常关系的 重要环节。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与平衡是相 互交织、相互影响
的。对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进行限制有助于实现组 织与私人权利之间的 平衡,实现组织与私人权利的平衡是对司法管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对象
    一  解题
    (一)组织
    (二)特权与豁免
    (三)司法管辖豁免
    二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具有法与国内法双重属性
    三  组织豁免与法上其他豁免制度的比较
    (一)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的联系
    (二)组织豁免与主权豁免的差异
    1.发展历史与成熟程度不同
    2.理论依据各异
    3.豁免的性质不同
    4.目的不同
    5.其他差异
  第二节  选题依据与基本架构
    一  研究意义
    (一)加强组织豁免问题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法上的豁免理论
    (二)为进一步论证组织豁免的性质提供更为全面和
    准确的证据
    (三)从组织豁免的视角定位国家与组织的关系
    (四)为组织其他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
    (五)为中国可能的组织立法做理论上的准备
    二  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  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二)探求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
    (三)澄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
    (四)论证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强制性放弃
    (五)阐明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平衡机制与争端解决
    四  研究方法与使用的资料
    (一)案例的运用
    (二)比较的方法
    (三)使用的资料
第二章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法律渊源
  第一节  条约
  第二节  国内立法
  第三节  习惯法
    一  习惯法存在的证据
    二  非成员国内习惯法的存在问题
第三章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职能必要
  第一节  职能必要是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  职能必要理论的确立
    二  职能必要的内容的确定
    三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其他存在理由
  第二节  职能必要是决定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范围的标准
    一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范围
    (一)组织机构本身
    (二)组织的人员
    1.组织职员
    2.组织专家
    3.享有外交豁免的组织职员
    (三)组织机构豁免与人员豁免之间的关系
    二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的行为范围_.
    (一)行为的分类法   
    (二)组织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确定  
    1.确定公务行为的标准 
    2.有权确定公务行为的机关 
  第三节  职能必要是对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限制  
    一  职能限制是组织豁免发展的历史结果
    二  金融组织

摘要与插图

因此,可以说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是组织法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可以为组织的其他法律问题的研究奠定基础。若能以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研究作为基础,深化与拓展开来,则可进一步探讨组织司法管辖豁免下的人权保护、法律冲突、组织责任等问题,对完善组织法律体系的研究不无裨益。
  (五)为中国可能的组织立法做理论上的准备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以来,尤其是近30年来,中国与组织间的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组织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有跟中国加强交往与合作的需要,而中国也越来越需要利用组织这个多边舞台来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发展目标。这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大量组织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办公室或地区总部,以及部分组织在中国设立总部。大量的职员、专家和当地雇员等在中国境内为这些组织工作。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有效和适当地规范与管理这些组织及其人员在中国的行为。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暂付阙如,司法实践也极为罕见。根据以往的经验,从外交权宜之计出发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问题不失为一种方法,但其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从美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芬兰、荷兰、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实践来看,通过国家立法来实施有关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公约,以此规范组织及其职员在境内的活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又能更充分地利用组织作为开展多边外交活动的平台。这不失为一种有效和便宜的方法。
  因此,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解决组织及其职员在中国的特权与豁免问题,应该是中国政府可以重点考虑的选项之一。而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近乎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亟待加强。可以说,对组织司法管辖豁免进行研究,既是完善法和组织法基本理论的需要,也是满足中国有关组织方面的实践的需要。本书的研究可以为此作些理论上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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