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刑事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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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走私罪系列研究丛书:走私犯罪刑事证据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走私犯罪证据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以走私犯罪形态为视角对走私犯罪的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构建了走私犯罪证据的基本理论框架。在走私犯罪证据的一般理论中,对走私犯罪证据的概念、特点、类型、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从理论上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走私行为方式作为分类标准,对各种具体走私行为中的证据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探讨。《走私罪系列研究丛书:走私犯罪刑事证据研究》针对各种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从证据收集、证据认定、证据规格等方面阐述作者的观点,对海关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目录

序一/朱峰
序二/吴振兴
导言
第一章 走私犯罪证据的一般理论
一、走私犯罪证据的概念
二、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三、走私犯罪证据的类型
四、走私犯罪证据的调查收集
五、走私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二章 通关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通关走私概述
二、通关货运渠道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三、通关行邮渠道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第三章 绕关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绕关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绕关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绕关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绕关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绕关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四章 海上偷运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海上偷运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海上偷运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海上偷运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海上偷运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海上偷运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五章 后续管理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后续管理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后续管理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后续管理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后续管理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后续管理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六章 间接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间接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间接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间接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间接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间接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七章 共同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共同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共同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共同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共同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共同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八章 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九章 武装掩护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武装掩护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武装掩护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武装掩护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武装掩护走私犯罪情况的证据规格
五、武装掩护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十章 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一、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
二、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
三、走私犯罪的证据认定
四、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
五、走私犯罪证据的实务分析
 
第十一章 走私犯罪证据的特殊问题研究
一、徐行走私犯罪的证据研究
二、走私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研究
三、优惠贸易协定下的走私犯罪证据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原始证据的主要特征在于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因此它对有关事实的反映是始的、比较符合案件事实原来状况的,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由于经过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形成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差错或失实,因此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不如原始证据。基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各自的特点,在查获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只有在原始证据确实难以获取的情况下,才能尽可能地收集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例如,有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不能随案移送,根据有关规定,就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附卷。
  对于走私犯罪的书证,应当尽量收集原件。根据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原始文字材料以其内容证明案情,在效力上优于复制品和通过回忆其内容所作的口头陈述。当事人在举证时,应当出示原件。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下述三个方面,亦可以不出示原件,而以其他传来的第二手证据予以证明:①证明原件在某个时候确实存在;②证明原件是真实的;③存在法定不能提供原件的充足理由。例如,报关单证、登记手册等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灭失,这时就可以使用复印件。对于复制品的可采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值得借鉴:“复制品可与原件在同等程序上采纳,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对复制品是否忠实于原件产生疑问;②以复制品替代原件采纳将导致不公正。”据此,在收集、审查走私犯罪书证时,也要注意传来证据的作用。
  由于海关业务的特点和企业贸易流转的需要,在收集走私犯罪证据时,有时书证难以或者无法调取原件,因此传来证据占有很大的比重。传来证据应当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核实后,才和原始证据具有一样的证明力。也就是说,传来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可用做定案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证据的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守一些特殊的规则:一是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对于无法获取原件的书证,应尽量减少复制环节,并履行有关手续,注明出处;三是对没有原始证据,只有传来证据的走私案件,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以直接方式而非推论的方式证明一种关于事实的主张。它直接地、一步地达到案件中的实质性争议问题。直接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经常被称为“目击人”证据。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是间接证据或旁证,旁证要通过推论来确立其与所要证明之事实主张之间的关系。例如,有人看见甲和乙走进了一间屋子,而这间屋子只有一个出入口。他们进屋后就把门锁上了。站在门外的人听到屋内传出很响的“砰”的一声,然后便破门而入,只见甲站在倒卧的乙的身体旁边,后者的前额上有一个正在流血的圆形伤口。甲的手中拿着一只左轮,弹仓里还有一个很热的打过的弹壳。所有这些对甲开枪击中乙头部的事实来说都是旁证,不是直接证据,因为没有人实际上看到甲对乙开枪的行为。只有甲自己的陈述构成直接证据,因为甲是那间锁着的房间里所发生事件的活着的目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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