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律文献比较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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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陈浩然编著的《反洗钱法律文献比较与解析》分析了范围内与洗钱问题有关的刑事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从公约和国内法的发展、演变分析反洗钱行动的变化与社会应对大规模犯罪问题的政策原则的演进,比较、分析联合国反洗钱法律文献的法治原则、创新原则和法规范原则,比较分析欧盟各项反洗钱指令的制度原则,分析欧洲国家按照指令反洗钱获得的重大成效,从中总结经验教训,重点分析FATF反洗钱建议的技术要素和操作技术,比照各国和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与之存在的差距,为完善我国的反洗钱行动的可操作性提供依据。

目录

绪论——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一、法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
    二、国内法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
    三、洗钱犯罪的基本态势
    四、恐怖融资概览
    五、可疑交易报告数量
    六、新颖的洗钱犯罪手段
    七、广泛的洗钱犯罪区域
    八、艰巨的反洗钱调查监控
    九、离岸金融中心与洗钱犯罪
    十、反洗钱的基本措施
    十一、洗钱犯罪的刑事制裁
第一章 反洗钱法律文献概览
  第一节 反洗钱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法范围内的反洗钱立法
    二、国内法意义上的反洗钱立法
  第二节 联合国公约框架内的反洗钱法律文献
    一、《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物公约》
    二、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公约》
    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五、《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合作示范法》
  第三节 欧盟反洗钱公约与法律文件
    一、《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
    二、《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
    三、《关于清洗、识别、追踪、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财产与收益的框架决议》
  第四节 银行金融行业组织反洗钱法律文件
    一、《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标准: 金融行动工作组建议》
    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
    三、《沃尔夫斯堡集团反洗钱原则》
第二章 联合国反洗钱公约解析
  第一节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物公约》解读与分析
    一、序言和一般条款精解
    二、犯罪与刑罚条款详解
    三、程序与合作条款释义
    四、特殊合作条款解析
    五、其他条款解释
  第二节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解读与分析
    一、“序言”部分释义和精解
    二、“总则”部分条款详解
    三、“没收与扣押”制度解析
  第三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与分析
    一、“序言”和“总则”部分释义与精解
    二、 “措施”释义与精解
    三、私营部门的反腐败制度
    四、洗钱的措施
    五、“定罪和执法 ”条款释义与精解
    六、腐败犯罪的起诉、审判和制裁
    七、腐败收益的冻结、扣押和没收
    八、反腐败国内合作机制释义
    九、反腐败的合作
    十、腐败犯罪的联合侦查与特殊侦查
    十一、“资产追回”条款精解
第三章 “金融行动工作组新40项建议”解析
  第一节 “引言”的释义与精解
    一、“引言”第一部分释义与精解
    二、“引言”第二部分释义与精解<

摘要与插图

1.贿赂本国公职人员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犯罪
  “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这两种犯罪,都具有典型的对位结构。向本国公职人员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犯罪,行贿与受贿双方的行为都被归纳其中。在“反腐败公约”给出的定义中,这两种犯罪被明确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直接贿赂,即行贿人不经其他渠道,直接向受贿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受贿人直接接受行贿人的许诺或直接的给予;其二是间接贿赂,即行贿人采取迂回斡旋等方法,经过第三渠道或事后渠道向受贿人许诺给予或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而受贿人则通过第三渠道或事后渠道接受行贿人的许诺或给予的不正当好处。“反腐败公约”未将贿赂解释成单纯的财产利益或物质利益,而是以“不正当好处”加以限定,其内涵远远超出了传统贿赂的范畴,诸如地位、荣誉、资格等能为特定的个人带来益处的社会资源都被归入贿赂的范围。
  2.贪污、挪用和侵占财产罪
  “反腐败公约”对贪污、挪用和职务侵占三种犯罪进行了统一的定义:公职人员为本人利益、他人或实体的利益,贪污、挪用或以其他类似的方式侵犯因职务而受托的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者贵重物品的行为都成立犯罪。其中,贪污罪指的是以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被委托管理的财产、公共资金等财产的行为;挪用罪指的是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占用被委托管理的财产、公共资金等财产的行为;侵占罪指的是以占有为目的,采取类似于贪污、挪用等方式占有被委托管理的财产、公共资金等财产的行为。“反腐败公约”限定的贪污、挪用和侵占的财产对象比较广泛,凡是与公职人员的职务有关的、已与公职人员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管理关系的资金、证券、贵重物品,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均被纳入犯罪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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