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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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2014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出版机构,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切、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公司的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登记】
第七条 【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摘要与插图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金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兰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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