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其作为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历来是我党反腐倡廉的重点打击对象,更是刑法这一利器所打击的重点。然而,受贿罪的法定刑却饱受诟病,法定刑设置上的诸多不足也是惩治受贿犯罪之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尽人意的重要原因。本书从我国现行受贿罪的法定刑分析入手,反思和检讨我国受贿罪法定刑设置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法定刑设置依据的理论分析、我国刑事司法传统的考量和当代刑罚观的应然定位,以及对域外相关立法例的比较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演进,探究以往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经验;第二部分是法定刑设置的原则与依据,该部分对相关基本理论展开深入探讨,并得出明确的结论,对本书涉及之具体问题的研究提供标准、依据及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以前提理论为支点,展开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反思;第四部分是受贿罪之法定刑的立法完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改进有所裨益。
目录
绪论
第1章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演进
1.1我国古代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演进
1.1.1秦以前之立法概况
1.1.2汉代至清代之立法概况
1.2我国近代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概况
1.2.1民国时期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概况
1.2.2工农运动时期的立法状况
1.2.3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立法状况
1.2.4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的立法状况
1.3新中国成立以后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概况
1.3.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3.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期间相关立法状况
1.3.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期间相关立法状况
第2章法定刑设置的原则与依据
2.1法定刑的概念与特征
2.1.1法定刑概念的界定
2.1.2法定刑的特征解析
2.2法定刑设置的原则
2.2.1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2.2.2均衡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
2.2.3正义性原则——刑事法治的根本追求
2.3关于法定刑设置的原则之小结
2.4法定刑的设置依据探析——以犯罪客体的功能为支点的展开
2.4.1犯罪客体之概念界定
2.4.2犯罪客体功能之辨析
2.4.3小结
第3章关于我国受贿罪法定刑的反思
3.1关于对受贿罪处罚基础及处罚标准的反思
3.1.1受贿罪与贪污罪犯罪客体的比较研究——对受贿罪处罚基础的批判
3.1.2犯罪数额的角色定位——对受贿罪主要处罚标准的批判
3.2关于受贿罪法定刑之刑种设置的反思
3.2.1刑种与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对应关系分析
3.2.2关于受贿罪死刑设置现状的反思
3.2.3对受贿罪自由刑设置的反思
3.2.4对受贿罪资格刑设置的反思
3.2.5财产刑设置模式析评——兼论对受贿罪财产刑设置的反思
3.3法定刑幅度设置模式探析——兼论对受贿罪法定刑幅度的反思
3.3.1探讨法定刑幅度问题之前提语境明析
3.3.2各刑种自身幅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3.3.3法定刑幅度的设定标准和模式辨析——兼谈受贿罪法定刑幅度相关问题
3.4关于受贿罪量刑情节问题的反思
3.4.1情节问题概述
3.4.2量刑情节规定模式探析——兼现行受贿罪量刑情节规定模式明析
3.4.3对我国量刑情节规定模式的评价——兼评受贿罪量刑情节规定模式
3.5小结
第4章受贿罪法定刑之立法完善
4.1域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受贿罪法定刑立法的启示性考察
4.1.1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受贿罪法定刑研析
4.1.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受贿罪法定刑研析
4.1.3我国港、澳、台地区受贿罪法定刑研析
4.1.4域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内容的启示
4.2我国受贿罪法定刑之立法完善
4.2.1我国刑罚价值观探析
4.2.2完善我国受贿罪法定刑之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摘要与插图
序本书是在于雪婷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之上修改而成。受贿罪历来是我国重点惩治的犯罪行为之一,十八大报告又将反腐提高到了的政治高度。受贿犯罪是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受贿犯罪的惩治从宏观上来说,需要一个国家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等多个维度去考量,形成系统的反腐机制。但是,从具体的角度来说,直接参与受贿犯罪惩治的,是《刑法》中关于受贿犯罪的罪刑规定。从受贿犯罪的立法演进我们可以看到,受贿罪起初是与贪污罪同罪同罚,而后才区分为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显然,这两个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因此,将罪名分开的立法改进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具有积极的效果。然而,罪虽分但刑不分,受贿罪仍然比照贪污罪处罚,也就是说,受贿罪并无独立的法定刑。
如果说受贿罪与贪污罪性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设统一刑罚并无不妥;但问题在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质是否同质尚有待深究,受贿罪是侵害了谁的利益也需要反省。正是在此背景下,受贿罪是一个值得从根基的角度将其真实价值进行深究的罪名,码要将贪污与受贿罪质区分开来,危害的性质与程度区分开来。在此领域,贪污与受贿虽然涉及侵财,但其第一危害的内容未必为侵财,如果一个高官受贿,其影响的是高官的廉洁性,其危害性程度就是难于仅仅以贪污数额去计算。
贪贿犯罪是复杂的,也就需要复杂地看待,不是简单地看待复杂问题,尤其是涉及法律的问题,不仅复杂,尚且事关重大——国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价值,人心的向悖。
受贿罪现行立法之初,用贪污罪的法定刑来惩处受贿犯罪无论在理论上亦或是司法实践中都并无太多非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犯罪行为手段的“花样翻新”,现行《刑法》中受贿罪法定刑的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出来,不仅给司法人员带来操作上的困境,而且情节类似的不同案件中犯罪人也会因判决结果间的比较而产生不满情绪,社会民众更是感到疑惑。近年来受贿罪的这种规定模式已广受诟病,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也越发不尽人意,修改受贿罪法定刑的呼声此起彼伏。当下,反腐工作正地大力开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迫切地需要科学的法定刑予以支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雪婷博士选择“受贿罪法定刑设置研究”作为选题方向,可以说,这样的选题不仅方向集中,更符合司法需求,值得肯定。
谈到受贿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理论界的观点通常主要针对受贿罪比照贪污罪处罚的方式、以受贿数额作为主要定罪量刑标准、量刑情节的模糊性规定等等,近年来观点在逐渐趋同。然而,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研究成果都只针对“受贿罪”的法定刑展开论述,思路大同小异。修改受贿罪的法定刑,说到底是法定刑的设置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立法问题。修改一个罪名的法定刑,其依据不能仅仅是一个犯罪现象本身,更应当注重从宏观上考量法定刑的设置依据,以及与刑法典整体的协调性。如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才能更加深入、厚重,才能更有说服力。于雪婷博士的论著,又一个值得肯定之处便是其从法定刑的设置依据着手展开研究,使得对受贿罪法定刑存在的每一个问题的探讨都能够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基,这一研究思路也是该论著的一个创新之处,开辟了对受贿罪法定刑研究的新视角。不仅如此,通过阅读这一论著,可以使我们全面、系统地了解受贿罪法定刑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能够清晰地对比各种针对受贿罪法定刑修改意见的优势和不足,更能够直观地理解作者对这一具体问题所持观点的缘由。对该论著的评价,可以用一石二鸟来形容,一本论著中涵盖了法定刑的设置依据和具体罪名法定刑的弊端及改进意见,看似针对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