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注释法典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第二版)》:
出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实用工具
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专业注释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案例指导
收录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出版物、各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检索便捷
文件效力层级清晰;正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特没【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12.28)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11.30)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5.12)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1.27)
公报案例
1.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3.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文书范本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国有企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
行政法规及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1.8)
部门规章及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8.25)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
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
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8.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1.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4.11)
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2.16)
公报案例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三、公司登记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1.8)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2.12.12)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11.23)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1.1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12.27)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3.27)
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
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
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6.26)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12.11)
文书范本
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四、上市公司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规定(1994.8.4)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12.25)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10.9)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2.1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8.1)
……
五、公司证券
六、公司治理
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八、公司合同管理
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十、公司破产、清算与重组
十一、市场秩序
摘要与插图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