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学讨论教学教程(第2版)》秉承第一版(曾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的讨论式教学改革理念,以宪法学问题为主线,以国内各大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教材及案例教程为主要资料来源,汇集了中外宪法性规范、各派学说观点和中外经典宪法案例或事件,着重从比较宪法学的视角探讨中国宪法学问题,是一部具有视野的鲜明的宪法学教材,比较适宜作为教育部法律人才培养(涉外型、应用复合型)配套教材。由于具有文献综述的特点,本书也可以作为考研、司考等考试的自学教材。
目录
导论
第一编 宪法学总论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特征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第四节 宪法渊源
第五节 宪法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关系
第八节 宪法与法的关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在西方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宪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人权原则
第三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四节 分权原则
第五节 法治原则
第六节 其他宪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一节 宪法制定
第二节 宪法修改
第三节 宪法解释
第五章 违宪审查
第一节 违宪审查概述
第二节 现代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节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编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主体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效力
第四节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七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平等权的内涵
第二节 平等权的类型
第三节 平等与合理差别
第八章 政治权利
第一节 政治权利概述
第二节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 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第四节 其他政治权利
第九章 精神自由
第一节 精神自由概述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节 文化活动自由
第十章 人身自由
第一节 人身自由概述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节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五节 住宅不受侵犯
第六节 通信自由和秘密
第十一章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节 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第二节 财产权
第三节 劳动权与休息权
第四节 受教育权
第五节 社会保障权
第十二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一节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概述
第二节 妇女的权利保护
第三节 老人和儿童的权利保护
……
第三编 国家基本制作
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摘要与插图
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学界一般认为,宪法规范是指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一般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和宪法律组成。宪法制定规范是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与社会基础。宪法核,又被称为“宪法的宪法”,是指整个宪法规范中具有根本价值的规范,其功能在于提供实定法的合理依据,体现实定法产生的基础。宪法修改规范是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宪法律是指除那些不得修改的根本规范以外,根据社会变化的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的规范。
关于宪法规范的特征,学界一般都先认为,宪法是法,因此它具有一切法规范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同时,它又具有和其他法规范不同的一些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和人权保障的根本法规范,因此在制宪和行宪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定的政治性。先,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活动,而是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利益紧密相连的。其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体现一国基本国策和政治理念。.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和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各种政治力量一方面通过宪法规范反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受宪法规范本身的限制。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授权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在现代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依据都应是来源于宪法规范的授权,否则任何的国家权力活动都会面临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同时,由于权力所具有的腐败和滥用的天然倾向,宪法规范还必须保证授出的权力是可控的、受限的。 ’
3.宪法规范的性。宪法规范的性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越性和实效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先,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体系,它构成政治社会的基础。其次,宪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一切与宪法规范抵触的其他法规范都是无效的。,宪法规范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根本标准。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基本构成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其稳定性的意义在于:先,宪法规范是一国一切法规范的基础,其稳定性直接关系着法制统一的基础。其次,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着一国宪法秩序的稳定。,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的,其必须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达成某种平衡,是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严重脱节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适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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