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实用版法规专辑-2014年新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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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实用版法规专辑:民间资本(2014年新3版)》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目录

民间投资篇
 一、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
  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5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6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年6月l1日)
 二、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4月13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11月1日)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5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筹备的批复(2011年7月l6日)
  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6月19日)
  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6月19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2012年6月18日)
 ……
 三、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四、社会事业领域
 五、金融服务领域
 六、商贸流通领域
 七、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八、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九、推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参与竞争
 十一、创造良好环境和加强服务监管
民间借贷篇

摘要与插图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地质勘查。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地方财政资金参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方有优先购买权。鼓励民间资本按照“三优先”原则,积极参与整装勘查区找矿突破工作,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国有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加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推进民间资本和找矿技术有机结合,形成多渠道地质勘查投入新机制。
  (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益性地质资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公开。加大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专项资金对民间资本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技术和工艺,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鼓励民间资本研发技术,并积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推广技术目录申请,加快成果转化,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行业标准修制订工作,将企业标准升级力行业标准。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油砂、页岩油等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竞争,获得规油气资源探矿权。。(七)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国有石油企业与民间资本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领域的合作。国有石油企业应当审查合作区域的勘查开发方案,将合作合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承担合作区域勘查开发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在合作区域,国有石油企业也应投入相应的勘查开发资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非法转让或转包油气矿业权区块。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八)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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