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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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着眼于三大犯罪构成体系,是我国和大陆法系体系内部长期存在的矛盾问题,借鉴英美法系体系的做法并大胆深化,尝试提出一种全新的“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其突出特点在于,将“责任能力”由积极要素变更定位为“免责”事由,并将正当防卫等“权利”变更为“免责”事由。希望通过对这些非类型性要素的重新定位,来解决目前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

目录

引言
第一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沿革
第一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沿革
一、古典犯罪阶层体系
二、新古典犯罪阶层体系
三、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
四、其他犯罪阶层体系
第二节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我国学者对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归纳
第三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理论沿革及新学说
一、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沿革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代表性新观点
第二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本质相同
第一节三大犯罪构成体系没有本质差异
一、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也是阶层式体系
二、没有必要坚持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是“四要件”体系的错误认识
三、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各阶层的要素基本相同
四、对个别要素的不同定位无法导致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产生本质差异
五、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具体理论的本质基本相同
第二节对目前学界流行的一些观点的分析
一、客观要素的判断先于主观要素的判断——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
二、四要件体系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三、四要件体系是没有出罪事由等的犯罪构成
四、四要件体系是齐合填充式体系而德日体系是整体把握式体系
五、四要件体系不符合人类的思维习惯
六、四要件体系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错误的结论
第三章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在技术细节方面的差异
第一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区别
一、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区别的常见观点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若干具体理论的差异
第二节英美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区别
一、英美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要差异
二、英美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具体理论的差异
第三节大陆法系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要差异
一、行为理论的差异
二、因果关系理论的差异
三、认识错误理论的差异
四、违法性理论的差异
五、有责性阶层的差异
第四章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
第一节德日的体系无法解决原因自由行为问题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二、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各种学说
三、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新解
第二节德日的体系无法解决超越承担过失问题
一、超越承担过失的类型
二、超越承担过失的具体学说
三、超越承担过失各学说的理论缺陷
四、解决超越承担过失问题的建议
第三节德日和我国的体系无法解决正当防卫的性质问题
一、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的根据
二、目前的正当防卫理论难以解释防卫挑拨等特殊情形
三、简要结论——正当防卫不是一种权利
第五章“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之提倡
第一节“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提倡“有罪—免责”新体系的起因
二、“有罪—免责”新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具体论证
一、“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必要性
二、“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可行性
三、“有罪—免责”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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