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刑法114条与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研究对象,结合近些年我国发生的热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从理论和判解的角度系统地对该罪进行解析。目前作者已经完稿。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从学理角度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且从犯罪论和刑罚论方面着重分析构成该罪的行为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故意与过失,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与未遂、中止形态问题,以及本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下篇针对近些年在我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如“张明宝醉驾案”、“孙伟铭醉驾案”、“刘襄研制、生产‘瘦肉精’案”、“李跃等人‘碰瓷’案”等进行深入解读,在犯罪定性上与刑罚定量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目录
上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论
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问题 /
一、 1979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
二、 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问题 /
第二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类型
问题 /
一、 “醉驾”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二、 “碰瓷”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三、 危及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构成的“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四、 食品类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五、 私设电网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六、 盗窃窨井盖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七、 针刺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
八、 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构成的“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三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问题 /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范围问题 /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 /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 /
第四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
问题 /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界定问题 /
二、 故意传播“非典”或者病毒能否构成“危险方法”问题 /
三、 “飙车”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
四、 “毒驾”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
五、 “超载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
六、 危险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
七、 “生产地沟油”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的问题 /
第五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
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问题 /
二、 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问题 /
三、 行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问题 /
第六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问题 /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
问题 /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定问题 /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定问题 /
第七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形态问题 /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构成特征问题 /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 /
三、 指使醉驾者逃逸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问题 /
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
责任分担问题 /
第八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停止
形态问题 /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
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 /
第九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
问题 /
一、 “醉驾”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
二、 直接与间接故意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