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法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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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宪法主导形态的选择取决于既存社会生态的内容。法律世界是社会法则的一种理性表现。法律世界因其属性而具有自足性,法律世界又因人的共同属性以及与其他世界的相互关联而具有开放性。本书将对宪法与法律世界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供广大学者参考和借鉴。

目录

目录
引言
一、选题意义
二、内容创新
三、论证方法
第一章宪法和法律世界第一节宪法的含义
一、宪法语词考证
二、宪法概念流变
三、宪法含义新解
第二节法律世界的含义
一、法律世界释义
二、法律世界的自足性
三、法律世界的开放性
第三节法、宪法与法律世界
一、法与宪法
二、宪法与法律
三、宪法下的法律世界第四节宪法政治、人民民主专政与宪法秩序
一、宪法政治的情势性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地域性
三、宪法秩序的抽象性
第二章宪法是法律世界的世界观第一节世界观含义
一、世界观释义
二、宪法与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是社会生态表现
一、政治生态的表现
二、文化生态的表现
三、经济生态的表现
第三节宪法是人生命形态
一、人生命的自然性
二、人生命的社会性
三、人生命的整体性
第四节宪法是生活方式
一、有序的生活方式
二、自由的生活方式
三、和谐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宪法是法律世界的认识论第一节认识论含义
一、认识论释义
二、宪法与科学主义
第二节二元认识论
一、二元认识论的生成
二、公、私法的划分
第三节生活认识论
一、生活认识论的生成
二、宪法与公、私法
第四章宪法是法律世界的方法论第一节方法论含义
一、方法论释义
二、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
第二节宪法是共同体的组织者
一、共同体的含义
二、共同体的演变
三、公共权力是人的“类”存在表征
第三节宪法是人生命的诠释者
一、人的含义
二、人的生成
三、公民权利是人的“个”存在表征
第四节宪法是社会生态的协调者
一、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
二、公共权力之间的协调
三、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动
第五章转型时期的宪法与法律世界第一节法治方略:宪法法律形态彰显
一、从德治到法治
二、宪法法律形态彰显
第二节民族国家的生成:公法建构
一、从文化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
二、公法体系建构
三、“公法优位”的批判
第三节市民社会的培育:私法自治
一、从家国一体到儒化市民社会
二、 私法精神传承
三、“民法帝国主义”的批判
结语附录参考文献后记(一)后记(二)

摘要与插图

宪法是人在一定社会生态中的有序生活方式。该定义中的人既指类的人也指个的人;社会生态的表述则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构成了以人为中心的生态伦理主义;生活方式是对规则本质的诠释,它以一种规范的视角切入,整合了人以及人与生态的协调;而有序则是一切价值的内核,它统率着一切价值形式,考问着既有生活方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宪法并不必然表现为法律,它以法律、道德、宗教等形态表现出来。宪法主导形态的选择取决于既有社会生态的内容。法律世界是社会法则的一种理性表现。法律世界因其属性而具有自足性,法律世界又因人的共同属性以及与其他世界的相互关联而具有开放性。法律世界的自足性表现为法律生成的本土性。法律世界的开放性表现为不同地域中人生活的同一性以及法律作用须借助于其他学科的发展而得以彰显。宪法既存在于法律世界之中,又超乎法律世界。宪法内涵既可覆盖“法”这整个“面”,也可收缩固守“法律”这个“点”。
  宪法是法律世界的世界观(或本体论),它契合着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理念。西方以一种类自然的方式接纳了社会,中国则以一种内修养的方式接纳了社会,故西方宪法重法律,中国宪法重道德。生态、生活、生命(人)是宪法的内涵。社会生态由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构成。三者在相互作用的同时,均以各自不同的属性运行着。社会生态的多样性决定了宪法的多样性。宪法因其对社会生态的整体反映而践行着根本法的宗旨。生命(人)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整体性。生命因其客观存在而具有自然性,生命因其相互依赖而具有社会性,生命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而具有整体性。生活则表现为自由、秩序、和谐等形态。生活是生命在生态中的展现,它是生命和生态的外在表现形式。生活因生命的存在而呈现出自由,生活因生命的相互依赖而呈现出有序,有序和自由的共融使得生活呈现出和谐。
  宪法是法律世界的认识论。强势西方导致了宪法科学主义的滥觞,二元认识论是其应然的结果。二元认识论下的法律世界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宪法归入了公法。生活认识论是对二元认识论的反思。在生活认识论视野中,法律世界是由宪法、公法、私法组成。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宪法以法律的形态呈现在法律世界中,它和公法、私法一样具有法律的属性,同时它又在公、私法之间起着一种转呈的作用,使得公、私法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宪法是法律世界的方法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宪法由“隐性”转变为“显性”,宪法的法律形态承载着宪法在法律世界中的使命。宪法是共同体的组织者。从原始人群、氏族、部落、城邦、帝国、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到人类共同体,宪法始终担当着组织的作用。共同体的组成是以公共权力(在民族国家阶段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运行为基准,公共权力是人的类存在表征。宪法是人生命的诠释者。从成员、臣民、国民、公民到人,宪法诠释着人的生命形态。近代以来的宪法以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描述着国家状态中的个人生命,公民基本权利是人的个存在表征。宪法是社会生态的协调者。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人权在社会生态中表现为类属性和个体属性,它们分别以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形式呈现出来。近代以来的宪法是以民族国家作为生态基础的,故人权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表现出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生态有序运行的保障。
  当前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的主导形态由道德向法律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使得宪法的法律形态得以彰显,宪法逐渐由客观规范取代了主观感性的指引,工具理性转换为价值理性的示范。然而宪法的法律形态彰显只是宪法主导形态的转换,并非呈现出唯法律独尊,因此,我们应极其理性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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