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重要条文的法律解释,涉及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内容涉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骗取社会保险金等重点热点问题。
同时,为了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法律解释情况,本书全面收录了刑法相关立法解释及历次修订的实用对照。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