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实用、便捷的刑法工具书。适用于刑法实务、司法考试、刑法教学与科研。
特点一:收录完整
截至2014年6月30日,建国后所有现行有效的刑法条文、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统统收入,书后并附有已废止法律解释条目。一册在手,通览刑法。
特点二:理解准确
涉及某一条文的所有法律解释,均以注释方式标注在页下。理解全面,方能适用准确。
特点三:简便易查
刑法条文和相关法律解释之间均有明确的页码指示,细化到条款。关联检索,简便易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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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刑法的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法的任务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4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6条属地管辖
第7条属人管辖
第8条保护管辖
第9条普遍管辖
第10条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
第11条外交豁免
第12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13条犯罪概念
第14条故意犯罪
第15条过失犯罪
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17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20条正当防卫
第21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22条犯罪预备
第23条犯罪未遂
第24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25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6条主犯
第27条从犯
第28条胁从犯
第29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30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32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33条主刑种类
第34条附加刑种类
第35条驱逐出境
第36条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二节管制
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39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和权利
第40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41条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拘役
第42条拘役的期
第43条拘役的执行
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48条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
第49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50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51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53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和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60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61条量刑的根据
第62条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第63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第64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65条一般累犯
第66条累犯
第三节自和立功
第67条自
第68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69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70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1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73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74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75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76条缓刑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
第77条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节减刑
第78条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
第79条减刑的程序
第80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81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82条假释的程序
第83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84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85条假释的执行及其法律后果
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第八节时效
第87条追诉期限
第88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89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变通或补充
第91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92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94条司法
摘要与插图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刑法的目的与根据】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所规定 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