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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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2卷)》是本系列丛书第三部实质性评论的一卷,由萨切雅·南丹大使亲自担任卷主编。该卷对《公约》第一条至第八十五条、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文件附件二进行了逐条评注,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等方面制度,涉及《公约》中解决沿海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国家在这些区域内行使社会自由的权利和义务的广泛问题。研究《公约》这一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和文件对《公约》的全面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导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六条 礁石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
 第十二条 泊船处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第十六条 海图的地理坐标表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二十条 潜水艇及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
 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军舰及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航行的海峡
导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 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
 经济区的航道
第二节 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本节 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第四十一条 用于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第四部分 群岛国
导言
 第四十六条 用语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导言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附录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海上设施和构筑物撤除的准则和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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