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共收集典型案例70余个,按照案例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篇,并在刑事案例中按照罪名、在民事案例中按照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予以分节编辑,便于读者查找和阅读。这些入选的案例均经过浙江三级法院的层层筛选和省高院专家型法官的审核和严格把关,体现了浙江法官的司法智慧和水平,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目录
目录
刑事篇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侵犯财产类犯罪
贪污贿赂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其他
刑事专题:如何正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民事篇
合同类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与金融类纠纷
借贷类纠纷
人格权类纠纷
知识产权类纠纷
涉外、海事海商类纠纷
行政篇
国家赔偿篇
执行篇
摘要与插图
顾素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网络背景下传销犯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一、以网络虚拟财产为“标的物”实施的传销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传销活动”。
二、中途加入传销组织、而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为人,可以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三、传销网站中显示的上下线结构图可以作为认定下线成员数量、层级的依据。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1)嘉盐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2月20日)。
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2月17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素群。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李春祥(另案处理)设立“好牧人”私募股权网站,要求参与者必须以1000美元作为投资额,购买沈阳绿生源中草药纳米微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生源公司)的“原始股”,并通过在该网站注册后获得电子账户和股权证书。后李春祥采用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的方式组织传销活动。该网站宣称,参与者需用身份证实名注册,每投资1000美元就可获得绿生源公司的10000股份,待公司上市后即可交易。投资的收益根据静态投资或动态投资而不同,静态投资是指参与后不再发展他人参加,每月可获得自己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红利;动态投资是指参与后通过发展他人加入而获得奖金,又包括直接奖(直接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该人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碰碰奖(自己用户名下左右两区域内会随机出现其他用户名,如都是自己发展的下线则中奖)、辅导奖(自己的下线成员再发展他人而获得奖励)三种。获得的收益、奖励以电子币形式计入各参与者的个人账户,自动转为新股份。电子币还可用于注册新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