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全译本)(第5、6、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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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集二百余位欧洲学者历时四年起草完成的《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也就是学界所谓的“欧洲民法典草案”),展现了欧洲各国当下认可与适用的私法规则,可称世界上的民法典草案之一。不论该草案是否能够通过,或以何种形式通过,其中所蕴藏的学术意义与价值都不容忽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制定一部较为成熟的民法典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历史选择,也是学界多年的期盼与梦想。将该草案迻译出版,对当下我国民法典的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也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共分十卷,分别是:一般条款、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债及相关权利、有名合同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无因管理他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不当得利、物的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动产担保物权、信托,共计示范规则1023条。同时,几乎每条示范规则之后都附有起草小组的评论或注释,大部分示范规则附带示例。为了方便读者阅读,中译本共分五册出版,第一册为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第二册为第四卷,第三册为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第四册为第八卷,第五册为第九卷、第十卷、附录。

目录

目录:
第五卷无因管理他人事务
第一章范围
第Ⅴ-1:101条为维护他人利益而管理
第Ⅴ-1:102条替他人履行义务的管理
第Ⅴ-1:103条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以外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人的义务
第Ⅴ-2:101条管理过程中的义务
第Ⅴ-2:102条对违反义务所致损害的赔偿
第Ⅴ-2:103条管理结束之后的债务
第三章管理人的权利与权限
第Ⅴ-3:101条债务清偿请求权或费用偿还请求权
第Ⅴ-3:102条报酬请求权
第Ⅴ-3:103条赔偿请求权
第Ⅴ-3:104条管理人请求权金额的减少或请求权的排除
第Ⅴ-3:105条第三人对本人的清偿或偿还义务
第Ⅴ-3:106条管理人作为本人的代理人的权限
第六卷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Ⅵ-1:101条基本规则
第Ⅵ-1:102条
第Ⅵ-1:103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Ⅵ-2:101条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的含义
第二节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例示
第Ⅵ-2:201条人身伤害及后继损失(consequential loss)
第Ⅵ-2:202条第三人因他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遭受的损失
第Ⅵ-2:203条对尊严、自由以及隐私的侵犯
第Ⅵ-2:204条传递关于他人的错误信息所致的损失
第Ⅵ-2:205条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的损失
第Ⅵ-2:206条侵犯他人财产或合法占有所致的损失
第Ⅵ-2:207条信赖错误建议或信息所致的损失
第Ⅵ-2:208条非法妨害营业所致的损失
第Ⅵ-2:209条政府因环境损害而遭受的负担
第Ⅵ-2:210条欺诈性不实陈述所致的损失
第Ⅵ-2:211条诱使债务不履行所致的损失
第三章归责
第一节故意与过失
第Ⅵ-3:101条故意
第Ⅵ-3:102条过失
第Ⅵ-3:103条未满18周岁的人
第Ⅵ-3:104条对儿童或者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的归责
第二节无故意或过失的归责
第Ⅵ-3:201条雇员或代表人致损的归责
第Ⅵ-3:202条不动产的不安全状态所致损害的归责
第Ⅵ-3:203条动物致害的归责
第Ⅵ-3:204条瑕疵产品致害的归责
第Ⅵ-3:205条机动车辆致害的归责
第Ⅵ-3:206条危险物质或排放物致害的归责
第Ⅵ-3:207条对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的其他归责
第Ⅵ-3:208条抛弃
第四章因果关系
第Ⅵ-4:101条一般规则
第Ⅵ-4:102条通谋
第Ⅵ-4:103条选择性原因
第五章抗辩
第一节受害人的同意或行为
第Ⅵ-5:101条同意和自担风险行为
第Ⅵ-5:102条与有过错与责任承担
第Ⅵ-5:103条犯罪人对其他共犯造成的损害
第二节责任人或第三人利益
第Ⅵ-5:201条法律授权
第Ⅵ-5:202条正当防卫、好意介入与紧急避险
第Ⅵ-5:203条公共利益保护
第三节无法控制的因素
第Ⅵ-5:301条精神障碍
第Ⅵ-5:302条不可控制的事件
第四节对责任的约定免除或限制
第Ⅵ-5:401条对责任的约定免除或限制
第五节第Ⅵ-2:202条所规定的损失(因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造成的
第三人损失)
第Ⅵ-5:501条对受害人的抗辩扩展至第三人
第六章救济
第一节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第Ⅵ-6:101条赔偿的目标与形式
第Ⅵ-6:102条琐利不计规则
第Ⅵ-6:103条利益的均衡
第Ⅵ-6:104条多个受害人
第Ⅵ-6:105条连带责任
第Ⅵ-6:106条赔偿请求权的让与
第二节金钱赔偿
第Ⅵ-6:201条受害人的选择权
第Ⅵ-6:202条责任的减轻
第Ⅵ-6:203条货币化与量化
第Ⅵ-6:204条对伤害本身的赔偿
第三节
第Ⅵ-6:301条损害的权利
第Ⅵ-6:302条对因防免损害所致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Ⅵ-7:101条内国的宪法性法律
第Ⅵ-7:102条制定法条款
第Ⅵ

摘要与插图

受邀对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完整版,这一欧洲私法共同参照框架学术起草稿的中文翻译作此序言,我深感荣幸!在欧洲和中国私法的核心领域进行观点的广泛交流,我们草案的起草人感到受益匪浅并且也为之鼓舞!我们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教授担任主编之下的翻译团队的成果感到振奋人心!再一次强调,欧盟成员国与东亚主要国家私法间的密切联系是显著的。与欧洲现在的发展相吻合,新的法典也已经在亚洲诞生或正在诞生,而过去的法典又面临着现代化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对于我们双方维持一个密切的关系从而不至于会错过相互学习和分享对方成就的机会显得尤为重要。
共同参照框架草案是一个学术文本。它是在欧洲法律科学中心区域自主创造出的产物。它部分建立在过去欧洲委员会合同法,即在丹麦领导下享誉盛名的兰德委员会的成果基础之上,并且还融入了有名合同、非合同法律责任以及物权法特殊领域的规则。另外,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包含了与欧盟私法相关的合同和侵权规则,即所谓的“共同法”。共同参照框架草案的文本来源于“欧洲民法典起草小组”工作的指示,并且其余的由另一个欧洲法律学者的团体,即阿奎那小组而起草。由来自双方团体的成员组成的编译团体负责共同参照框架草案文本的形成。紧接着致力于引起诸多论争的临时性版本的出版,共同参照框架一共出版了两种形式:包含了共同参照框架草案一般性原则的临时性版本呈现出了定义和规则;同时,完整性版本还包括了示范规则扩展的注释、包括了欧盟成员各国详细法律的评论以及界定和验证收集而来的巨大材料的系统记载。
在出版后的短时间内,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引发了广泛的论争;同时,它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共鸣。一些重要的翻译(原稿翻译为日语、韩语和俄语)更是促进和激发了它的传播。欧盟委员会也给予了将它翻译为德文、法文、意大利语、波兰语和西班牙语的政策。比较来说,译为中文明显地更具挑战性并且更加耗费时间。我对在该译文中所体现出的能力、技巧和智慧表示赞赏!它是世界范围内次对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完整版的翻译;其他所有的翻译目前为止都于临时性版本。
起草共同参照草案的学术团体希望创造一个参照框架,以此来浇灌欧盟和成员国司法体系成长的源泉。更进一步的目标是从国内法律中获得法律论争,以及从外国司法体系中获得解决方案,同时还提供一种新的法律平台来促进学者在比较欧盟标准时,更加准确地记述和评估国内法律体系。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在这些阶段的各个层次上都将受到实质性的认可。我们草案的起草人希望与中国的同事和朋友共同来探讨草案中所包含的路径与想法!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2013年9月于奥斯纳布吕克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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