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集二百余位欧洲学者历时四年起草完成的《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也就是学界所谓的“欧洲民法典草案”),展现了欧洲各国当下认可与适用的私法规则,可称世界上的民法典草案之一。不论该草案是否能够通过,或以何种形式通过,其中所蕴藏的学术意义与价值都不容忽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制定一部较为成熟的民法典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历史选择,也是学界多年的期盼与梦想。将该草案迻译出版,对当下我国民法典的建构具有深远的影响,也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共分十卷,分别是:一般条款、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债及相关权利、有名合同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无因管理他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不当得利、物的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动产担保物权、信托,共计示范规则1023条。同时,几乎每条示范规则之后都附有起草小组的评论或注释,大部分示范规则附带示例。为了方便读者阅读,中译本共分五册出版,第一册为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第二册为第四卷,第三册为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第四册为第八卷,第五册为第九卷、第十卷、附录。
目录
目录
第九卷动产担保物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
第Ⅸ-1:101条总则
第Ⅸ-1:102条动产担保物权
第Ⅸ-1:103条保留所有权交易:范围
第Ⅸ-1:104条保留所有权交易:适用规则
第Ⅸ-1:105条除外条款
第二节定义
第Ⅸ-1:201条定义
第二章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范围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Ⅸ-2:101条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
第Ⅸ-2:102条设立担保物权的一般要件
第Ⅸ-2:103条移转占有和非移转占有担保物权
第Ⅸ-2:104条可转让性、现实存在性和特定化的规定
第二分节担保物权的创设
第Ⅸ-2:105条创设担保物权的要件
第Ⅸ-2:106条通过创设行为而设立担保物权的时间
第Ⅸ-2:107条消费者所创设的担保物权
第Ⅸ-2:108条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Ⅸ-2:109条在有形担保财产之上善意取得担保物权
第Ⅸ-2:110条迟延设立
第Ⅸ-2:111条现金、流通票据和无记名凭证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2:112条物权法的一般问题
第三分节担保物权的保留
第Ⅸ-2:113条保留担保物权的条件
第四分节留置权
第Ⅸ-2:114条留置权
第二节保留所有权交易的成立
第Ⅸ-2:201条保留所有权交易
第三节在特定种类财产之上设立担保物权
第Ⅸ-2:301条金钱债权的担保物权
第Ⅸ-2:302条公司股份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2:303条债券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2:304条流通物权凭证和流通票据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2:305条从物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2:306条原担保财产的收益
第Ⅸ-2:307条担保财产用于加工或附合
第Ⅸ-2:308条保留所有权交易的标的物的加工或附合
第Ⅸ-2:309条担保财产的混合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第Ⅸ-2:401条被担保的权利
第三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Ⅸ-3:101条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Ⅸ-3:102条担保物权生效的方式
第Ⅸ-3:103条担保物权生效的多种方式
第Ⅸ-3:104条担保物权生效方式的变更
第Ⅸ-3:105条不动产添附物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3:106条混合财产之上的担保物权
第Ⅸ-3:107条融资购买交易的登记
第Ⅸ-3:108条担保财产的进口
第二节债权人占有或控制担保财产
第Ⅸ-3:201条占有
第Ⅸ-3:202条流通物权凭证和流通票据
第Ⅸ-3:203条有证书的股票和债券
第Ⅸ-3:204条金融财产的控制
第三节登记
第一分节担保物权登记程序
第Ⅸ-3:301条欧洲担保物权登记簿;其他登记或备案系统
第Ⅸ-3:302条登记簿的结构和运作
第Ⅸ-3:303条保留所有权交易和担保物权
第Ⅸ-3:304条验证是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二分节登记事项
第Ⅸ-3:305条担保权人登记的事项和预告登记
第Ⅸ-3:306条登记内容的要求
第Ⅸ-3:307条登记事项的附加内容
第Ⅸ-3:308条登记簿上所显示的内容
第Ⅸ-3:309条必须经担保人同意
第Ⅸ-3:310条担保人身份、担保财产的说明和登记的效力
第Ⅸ-3:311条登记事项的修改
第Ⅸ-3:312条根据国内法建立的关于其他登记或备案系统中有关登记事项的过渡性规定
第Ⅸ-3:313条登记证书自动发送至担保权人和担保人
第Ⅸ-3:314条担任担保权人代理人的第三人
第三分节对担保人的保护
第Ⅸ-3:315条担保人注销或修改登记的请求权
第Ⅸ-3:316条登记机构对登记争议的审查
第四分节访问、查询登记簿
第Ⅸ-3:317条以查询为目的访问登记簿
第Ⅸ-3:318条查询登记簿
第五分节登记的担保权人提供信息的义务
第Ⅸ-3:319条提供信息的义务
第Ⅸ-3:320条信息的内容
第Ⅸ-3:321条担保权人提供正确信息的
摘要与插图
受邀对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完整版,这一欧洲私法共同参照框架学术起草稿的中文翻译作此序言,我深感荣幸!在欧洲和中国私法的核心领域进行观点的广泛交流,我们草案的起草人感到受益匪浅并且也为之鼓舞!我们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教授担任主编之下的翻译团队的成果感到振奋人心!再一次强调,欧盟成员国与东亚主要国家私法间的密切联系是显著的。与欧洲现在的发展相吻合,新的法典也已经在亚洲诞生或正在诞生,而过去的法典又面临着现代化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对于我们双方维持一个密切的关系从而不至于会错过相互学习和分享对方成就的机会显得尤为重要。共同参照框架草案是一个学术文本。它是在欧洲法律科学中心区域自主创造出的产物。它部分建立在过去欧洲委员会合同法,即在丹麦领导下享誉盛名的兰德委员会的成果基础之上,并且还融入了有名合同、非合同法律责任以及物权法特殊领域的规则。另外,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包含了与欧盟私法相关的合同和侵权规则,即所谓的“共同法”。共同参照框架草案的文本来源于“欧洲民法典起草小组”工作的指示,并且其余的由另一个欧洲法律学者的团体,即阿奎那小组而起草。由来自双方团体的成员组成的编译团体负责共同参照框架草案文本的形成。紧接着致力于引起诸多论争的临时性版本的出版,共同参照框架一共出版了两种形式:包含了共同参照框架草案一般性原则的临时性版本呈现出了定义和规则;同时,完整性版本还包括了示范规则扩展的注释、包括了欧盟成员各国详细法律的评论以及界定和验证收集而来的巨大材料的系统记载。
在出版后的短时间内,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引发了广泛的论争;同时,它也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共鸣。一些重要的翻译(原稿翻译为日语、韩语和俄语)更是促进和激发了它的传播。欧盟委员会也给予了将它翻译为德文、法文、意大利语、波兰语和西班牙语的政策。比较来说,译为中文明显地更具挑战性并且更加耗费时间。我对在该译文中所体现出的能力、技巧和智慧表示赞赏!它是世界范围内次对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完整版的翻译;其他所有的翻译目前为止都于临时性版本。
起草共同参照草案的学术团体希望创造一个参照框架,以此来浇灌欧盟和成员国司法体系成长的源泉。更进一步的目标是从国内法律中获得法律论争,以及从外国司法体系中获得解决方案,同时还提供一种新的法律平台来促进学者在比较欧盟标准时,更加准确地记述和评估国内法律体系。共同参照框架草案在这些阶段的各个层次上都将受到实质性的认可。我们草案的起草人希望与中国的同事和朋友共同来探讨草案中所包含的路径与想法!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2013年9月于奥斯纳布吕克出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