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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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所辑录的主要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此后由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颁布的立法、司法解释及规章;同时,还辑录了与刑诉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刑诉法修正前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规定、解释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凡制发机关尚未宣布废止,且与新修正法律精神和解释、规定不相悖的,仍予辑入。反之,由于刑诉法从理论上讲原则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故对于凡已明令废止;或被现行法律和解释、规定所函盖、吸收、替代;或与之不一致的,则不再辑录。据以上原则,全书共收录相关文件18余件。

目录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诉法的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能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公检法相互关系
第八条检察院依法监督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原则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保障辩护权原则
第十二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对象和事由
第二十九条司法人员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效力及复议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及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形式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与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介入时间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权利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收集原则
第五十一条诉讼真实原则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调取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及证明标准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非法证据排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查实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对特殊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证人作证的补助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及执行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权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及通知
第八十四条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逮捕批准权
第八十八条批准或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及通知
第九十二条对被逮捕人的处置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逮捕的审查责任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

摘要与插图

我国在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既认真总结继承发扬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又积极学习借鉴吸收西方法制的经验,目前在立法上已逐步形成了既具时代性,又具科学性;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惯例,日臻完善且颇具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我国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经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两次进行修正,已使之成为一部极为完整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典。
任何法律均难免“律文有难明之义,未足之语”,故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在实践的过程中审时度势地进行修订和补充;还需要由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规定。目前,在刑诉法法典修订前后,已有大量此类相关文件。面对繁多的解释、规定等文件,我国目前缺乏对各部门法进行分门别类的、系统的、完整的、的、科学的和适时的编纂,于是给法律应用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惑与不便。编者长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对此感触颇深。鉴于此,便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历的科学法律编纂形式,结合实践,对我国现行刑诉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类文件进行一次全新形式的编纂尝试。
本书所辑录的主要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此后由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颁布的立法、司法解释及规章;同时,还辑录了与刑诉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刑诉法修正前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规定、解释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凡制发机关尚未宣布废止,且与新修正法律精神和解释、规定不相悖的,仍予辑入。反之,由于刑诉法从理论上讲原则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故对于凡已明令废止;或被现行法律和解释、规定所函盖、吸收、替代;或与之不一致的,则不再辑录。据以上原则,全书共收录相关文件18余件。
本书体例采取以刑诉法典的结构体系为纲为序,逐条附录对法条的解释、相关法律及参考文件内容。所附录的文件,依其法律效力——“正式解释”、“相关法律”、“参考文件”;以及除刑诉法修正后司法、执法机关所做出的新的综合性解释、规定之外,均按文件生效时间为序排列。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以及按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解释”、“规定”、“批复”,和按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规定的“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的文件。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一)全面性。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及颁布至2014年7月,以及此前由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现行有效法条,立法、司法解释条文,和部分其他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条文,从纵向和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二)系统性。本书以刑诉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为纲、为序,逐章节、逐条辑录“正式解释”、“相关法律”和“参考文件”,仍保留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三)科学性。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生效时间(刑诉法修正后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新的综合性解释、规定除外),依刑诉法,立法、司法解释,相关法律,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便于对刑诉法法条的逻辑理解。(四)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诉法条文及正式解释、规章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诉法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和规章。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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