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的经典作品,民商法学人的传世之作。
谢怀栻先生的《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初版于2002年,又于2006年出版了一个增补版。本次修订增加了发现的谢老约十万字的公司法手稿。这部手稿近三百页,共计十余万字,分为“前言”、“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四章。在这部公司法书稿中,谢老结合我国《公司法》之条文,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阐述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同时,也精辟犀利地指出了我国《公司法》条文中存在的种种错误缺漏与叠床架屋、矛盾混乱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谢老的这部公司法手稿的大致写作时间在1995年至2000年之间,而几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规模较大的修订就有两次(即2005年与2013年)。因此,谢老在手稿中批评的原《公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通过修法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了(尽管大部分问题依然故我,没有解决)。为便于读者参考对照,增订者通过注释的方式,对于那些已解决的问题作了说明,同时,对已被立改废条文也作了说明,并于必要时列出了的条文。为与谢老原书中的注释相区分,增订者的注释后均表明“程啸注”。
本次增订还将谢老发表的一篇文章以及翻译的三篇关于德国、瑞士民法典的文章,附录于书中相应的章节之后。希望有助于加深读者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认识。
目录
目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第二节近代民法的形成/
第三节近代民法的性质与其指导思想/第二章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第一节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第二节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现象/
第三节现代法中形成的新的法律部门/第三章民商法的体系/
第一节公法与私法/
第二节民法与商法/
第三节英美法国家的情况/
第四节法国民法典与商法典/
第五节德国民法典与商法典/
第六节瑞士民法典/
第七节日本民法典与商法典/
第八节中华民国民法/
第九节财产法与身份法/
第十节在私法方面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第二编民法第一章物权/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所有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第四节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五节担保物权/
第六节旧中国的典权/第二章债法/
第一节概况/
第二节债的发生/
第三节合同/
第四节侵权行为/
第五节不当得利/
第六节无因管理/
第七节债的关系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第三章合同法/
第一节近代合同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当代合同法的发展/第四章亲属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婚姻/
第三节亲子关系/
第四节家与亲属会/
第五节人事诉讼/
第六节亲属间的扶养/第五章继承法/
第一节概况/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
第四节遗赠、死因赠与和继承合同/
第三编商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商法的意义/
第二节企业/
第三节商号(企业名称)/
第四节营业/
第五节营业辅助人/
第六节商业账簿/
第七节商业登记/第二章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关于公司的共同规定/第三章无限公司/
第一节无限公司的意义/
第二节无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公司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公司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无限公司股东的变动/
第六节无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四章股份公司/
第一节股份公司的意义与特点/
第二节股份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第三节股份/
第四节股份公司的机关/
第五节股份公司的财务/
第六节股份公司的公司债/
第七节股份公司的重整/第五章有限公司/
第一节有限公司的意义和特点/
第二节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股东的地位/
第四节机关/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第六章其他公司/
第一节两合公司/
第二节保证有限公司/
第三节外国公司/第七章企业的结合/
第一节概况/
第二节卡特尔/
第三节持股公司/
第四节其他结合形态/第八章票据法/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票据总论/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
第五节支票/
附编中国公司法第一章前言/第二章总则/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公司法的目的/
第三节公司的意义和种类/
第四节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五节公司的能力、财产权和职能/
第六节公司的设立和成立/
第七节公司的其他共同事项/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四节公司设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股东的地位/
第六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七节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节有限责任公司里的工会和职工/
第九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四节发起人的责任/
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应置备的文件/
第七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节股份有限公司里的工会和职
摘要与插图
面对着案前的这部谢怀栻先生著作《外国民商法精要》,感慨万千。感慨之一: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记得五十年前我从苏联学成回国任教于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时,民法教研室曾请老一辈的民法学家吴传颐先生给教师们介绍法国民法典的情况。这种课是不能给本科生开的,只能给老师们讲;要讲也是批判性地讲。吴先生因为讲的时候缺乏批判性,后来在政治运动时还受到厄运。多少留德、留法、留美、留日的法学学者因为其教育背景而被戴上“旧法人员”的恶名而不能施展其才华。待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急需这方面的资料、知识和人才时,才发现这些人才不是已经作古,也是垂垂老矣,即使有真才实学并能继续驰骋为谢怀栻先生者,也是饱经政治运动折磨、屈指可数、所剩无几了,实在令人扼腕而叹!
感慨之二: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法学的开放必然要充分了解和借鉴西方的东西,而长期以来我们把西方的东西,尤其是法学大大妖魔化了。学生们急切地想了解西方国家的法律。记得北京政法学院复校伊始,便确立了两门选修课:《罗马法》和《西方国家民商法》,由我这位只留学过苏联的人来讲,便足以说明当时在校内也确实无人可讲了。当时选修这两门课程的人数之多、香火之盛,足见青年人渴求新知识之心多么强烈。谢怀栻先生也是应佟柔教授之约在人民大学系统给研究生讲的这门课。我在当时也匆忙写了一本讲义《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但比起谢老的这本书来相差何止千里,我的那本只不过是一本入门,一本外国民商法ABC。但回顾起来,当时各个大学法律系能开这门课的又有几人!可以说,谢老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系统讲授这门课的学者,是第一个真正有研究、有见地的这门课的学者!
感慨之三: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栻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谢老是我尊崇的学者。我在纪念他的文章中说道,我们把他称为“民法百科全书”,但他的著述并不多,并没有“著作等身”的光环。他一生经历坎坷,等到他归队再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时,年龄已经六十有余了。人生要、有创造性的年华已经付诸东流了,而且长期以来的荒芜,无论从资料上或研究工作上,都缺乏起码的条件,那时的信息和资料贫乏到不能想象的地步。谢老在这种条件下,尽自己可能讲授了这么丰富的内容,是多么不容易!我们今天的年轻一辈的法学人才都是在这位巨人的肩膀上再去攀登的;你们理应比谢老这一辈攀登得更高、更远!
在写这个序的时候,在我面前又闪现出谢老的音容,那平易近人的神态,那铿锵有力的声音,让我们的后来者不忘前辈的辛酸创业和身教言教吧!
仅以此序缅怀谢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