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39-第三版-(含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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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调整义务教育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表决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义务教育法》主要作了以下修订:(1)从结构上讲,修订前的法律未有分章,修订后的法律分为八章规定,即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2)从内容上讲,修订后的法律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是:一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加了规范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三是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强调了学校均衡发展等原则;四是为解决义务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对学校收费等给予了规范;五是为防止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的问题,增加了保障学校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六是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等问题,规定了教科书基准价和浮动等制度。

目录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义务教育对象】
  第五条【权利保障】
  1“父母”和“监护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第六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条【义务教育领导体制】
  第八条【义务教育督导】
  第九条【社会监督】
  第十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入学时间】
  第十二条【入学地点】
  2什么是“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督促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第二十条【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禁止开除学生】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和流动】
  第三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第五章教 育 教 学
  第三十四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第三十六条【促进德育】
  第三十七条【开展体育】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的编写】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确定】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 费 保 障
  第四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第四十三条【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第四十五条【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和基金】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
  3审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4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包括哪些情况?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法收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胁迫或者诱骗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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